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楊沅錦

楊宛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喜原 告 楊佩璇特別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被 告 賴玥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2號竊佔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