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茜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