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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郭真佑訴訟代理人 李坤原相 對 人即 參加人 薛蕭銀代 理 人 薛素卿相 對 人即 參加人 黃蕭貴鳳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蕭興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本件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牽扯不到相對人,不同意相對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並繳費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

二、相對人參加訴訟意旨略以:系爭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重測前為社頭段437 地號)、1115地號(重測前為社頭段437-8 地號,係自重測前社頭段437 地號分割出來)二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同段111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社頭段436-3 地號,分割重編前為社頭地帳436 )、1116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社頭段436-17,分割重編前為社頭地帳436 ),該四筆土地前為訴外人蕭友聯所有,並出租給訴外人蕭園建屋使用,未定租賃期限。嗣蕭園於民國43年3月18日死亡,相對人薛蕭銀、黃蕭貴鳳、被告蕭興仁及訴外人蕭清文,均為蕭園之法律上繼承人,依鈞院100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蕭友聯為重測前436-3地號、437地號土地之出租人,蕭園之法律上繼承人則為承租人,殆可認定。聲請人於104年3月3日依拍賣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聲請人即原告與關係人薛蕭銀、被告蕭興仁及公同共有人黃蕭貴鳳等就系爭土地有不定期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此由鈞院民事執行處103年8月18日彰院恭102司執丙字第45328號函載明「台端(即薛蕭銀)與本件執行標的有租賃關係」可證。系爭土地自蕭友聯迄至移轉為聲請人即原告所有,蕭園死亡後,關係人薛蕭銀、被告蕭興仁及公同共有人黃蕭貴鳳全體係蕭園繼承人之情況下,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關係人等自成為系爭土地之出租人、承租人。因為拆屋還地會影響相對人的租賃權,本件判決結果相對人也會受到強制執行,為輔助被告起見,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按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聲請參加訴訟後,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已提出異議,並陳明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牽扯不到相對人等語,並已繳納聲請駁回參加之費用,因此本院即應就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予以裁判。又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 項定有明文。因此,必須第三人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能准許參加兩造之訴訟。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將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

若僅有道義、情感、經濟、名譽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經查:

⑴本件重測前社頭段436、437地號土地原為祭祀公業蕭奮所

有,爾後436地號分割出之同段436-3、436-17地號(即系爭廣興段1110、1116)土地登記為蕭友聯單獨所有,437地號分割出之同段437-1地號(即系爭廣興段1112、1113、1114地號)登記為蕭友聯、蕭明鏡、蕭萬得、蕭清標、蕭清林、蕭福來、蕭興道、蕭秉車等人所共有,且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認定,土地係祭祀公業蕭奮或蕭友聯所有,建物係蕭園所有,土地租賃權係由蕭園向蕭友聯承租。

⑵又依臺灣高等法院42年之和解筆錄內容,雖未明確記載該

調整租金事件之土地為何,但所載當事人為蕭友聯、蕭園,土地為247坪之內容,輔以前述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調整土地租金事件之判決書內容,蕭友聯係主張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段○000號及同段437號地號土地,共二百四十七坪,出租與蕭園使用等語,以及該判決所載之當事人為上訴人蕭友聯、被上訴人為蕭五常、蕭振茂、蕭昌恒、蕭俊男(均為蕭園之子,惟該判決書誤載蕭園為蕭圍),訟爭之土地含系爭土地亦為247坪,且亦指出土地調整租金之糾紛曾由蕭友聯與蕭園歷臺灣高等法院42年之和解諸情,則前述臺灣高等法院42年之和解筆錄內容所調整租金之土地,自包括廣興段1110、1116地號土地等情,有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可憑。

⑶查:重測前為社頭段437號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社頭段

437-8地號土地,嗣後社頭段437號地號土地經重測為本件系爭廣興段1111地號土地,社頭段437-8地號土地經重測為本件系爭廣興段1115地號土地之事實,有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函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可憑,則前述蕭園向蕭友聯承租之土地租賃權,包括本件系爭廣興段1111、1115地號土地在內,應可認定。

⑷又查: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1116地號

土地,原為訴外人蕭友聯所有出租與蕭園,蕭園於民國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有上訴人之父蕭五常及蕭園其他子女蕭振茂等多人,現存者為蕭清宗等多人(詳如附表之繼承系統表),蕭五常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死亡,蕭興仁之母蕭劉盆及蕭興仁均拋棄繼承之事實,此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堪認蕭興仁就蕭園之承租權並未繼承取得,而相對人則因繼承關係取得公同共有之租賃權。

⑸此外,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認為蕭興仁並非土地

所有權人,自無民法第425條之1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之適用,是以蕭興仁並未與廣興段1110、1116、1112、1113、111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成立租賃關係一節,有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可參。

⑹至於地上建物部分,廣興段1116地號及系爭同段1111、1115號土地上,有以下五間未保存登記系爭建物,分別為:

①登記稅籍號碼00000000000(納稅名義人蕭興仁,自民國31年7月起課稅)。

②登記稅籍號碼00000000000(納稅名義人蕭昌恒、蕭興

仁、蕭興義、蕭振茂、蕭俊男,自民國32年7月起課稅)。

③登記稅籍號碼00000000000(納稅名義人蕭俊男,自民

國32年7月起課稅),以及00000000000(納稅名義人蕭興義,自民國34年7月起課稅)。

④登記稅籍號碼00000000000(納稅名義人蕭振茂,自民國33年7月起課稅)。

⑤登記稅籍號碼00000000000(納稅名義人蕭昌恒,自民國36年7月起課稅)。

有關系爭建物之權利轉讓問題,經查:蕭五常、蕭振茂、蕭昌恒即長房、二房及三房等三兄弟於38年10月21日在父親蕭園見證下分配家產,訂立𨷺分合約書,其中蕭五常分得社頭437號地上建築之正身厝大房連廚房乙間及東畔護龍厝中乙間;蕭振茂分得社頭437號地上建築之正身厝二房乙間及東畔戶龍尾乙間;蕭昌恆分得社頭437號地上建築之東畔護龍厝頭第一、二 之房屋二間。蕭五常、蕭振茂、蕭昌恒既在父親蕭園之主持下分配家產,自應認系爭建物係由蕭園興建而分配予蕭五常、蕭振茂、蕭昌恒。此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

⑺縱上各情以觀,雖然相對人就系爭廣興段1111、1115地號

土地,因繼承關係取得公同共有之租賃權,然而就前述系爭建物而言,被告蕭興仁及相對人並未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從而,對於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屋還地之訴訟,倘若被告嗣後有因其他原因而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或另有出資興建其他建物而占有系爭廣興段1111、1115地號土地時,被告是否應負拆屋還地之責任,對於相對人因繼承關係取得公同共有之租賃權,並不生影響,亦即原告是勝訴或敗訴的判決效力並不會拘束相對人,亦不會導致相對人須承擔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所以相對人就兩造之訴訟,並不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不符。所以,聲請人即原告聲請駁回相對人之參加訴訟,為有理由,應由本院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表:「繼承系統表」蕭園,亡(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妻蕭陳英),亡(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1.長子蕭五常,亡(五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妻蕭劉盆),亡(七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拋棄繼承

長子蕭喬木,(亡絕)(二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次子蕭興仁 拋棄繼承次女黃蕭貴鳳養女許蕭淑貞(妾陳彩雲),亡(八十七年一月三日)

參子蕭興義 拋棄繼承肆子蕭興禮 拋棄繼承伍子蕭興智 拋棄繼承陸子蕭興信 拋棄繼承長女蕭貴美 拋棄繼承參女賈蕭貴枝

2.次子蕭振茂,亡(五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妻蕭陳茶),亡(六十年十一月三日)

長子蕭清文養子蕭清宗長女蕭貴蘭次女蕭貴花

3.參子(流產亡絕未命名,未報戶口,故亦未登入戶籍謄本中)肆子蕭昌恆(即山口昌恆),亡(七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妻山口夕以子)長女蕭夏實

次女蕭夏代長子蕭 慶次子蕭 宗

4.長女邱蕭箱,亡(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長女邱雪華,亡絕(二十八年五月五日)次女江邱雪霞參女陳邱秀琴長子邱敏雄,亡絕(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肆女黃邱秀霞次子邱美濃伍女邱雪娥陸女陳邱秀美參子邱炳輝

5.次女康蕭引,亡(六十年三月四日)

長子康善夫次子康政炫參子康政良長女康美鈐

6.參女陳蕭續

7.肆女張蕭鈕

8.伍女薛蕭銀(後妻蕭廖蔥),亡(七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9.陸女蕭秀明,亡絕(七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10.柒女張蕭月

11.伍子蕭俊男

12.陸子蕭錦元,亡絕(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