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沈永麒
沈永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彰化縣金墩村林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福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員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依合作社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加入被告合作社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