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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4號原 告 乾德宮法定代理人 許廷彬原 告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兼 法 定代 理 人 洪麗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告 蔡明煌

鄭俊雄陳宏傑陳東傑蕭燈桂鄭宗政蕭陳秀美曾寶玉施淑方蕭李淑惠劉伯齊蕭家勳曾振輝熊治華邱子源田春蓮梁正賢謝依紋董美齡張百烈黃錦龍鄭素梅謝志朋葉記成王志樺廖淑珠陳東昌許文忠陳孟楷游美蓉董寀崴(原名董麗伶)葉淑姿林麗英蕭嘉君陳彩嬪游程雅王惠蘭陳秀英王淑女蕭碧貞張麗促蘇麗華鄭素美賴乙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被 告 魏曉嵐(原名魏春蘭)

郭金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