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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4號原 告 乾德宮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告 蔡明煌

鄭俊雄陳宏傑陳東傑蕭燈桂鄭宗政蕭陳秀美曾寶玉施淑方蕭李淑惠劉伯齊蕭家勳曾振輝熊治華邱子源田春蓮梁正賢謝依紋董美齡張百烈黃錦龍鄭素梅謝志朋葉記成王志樺廖淑珠陳東昌許文忠陳孟楷游美蓉董寀崴(原名董麗伶)

葉淑姿林麗英蕭嘉君陳彩嬪游程雅王惠蘭陳秀英王淑女蕭碧貞張麗促蘇麗華鄭素美賴乙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被 告 魏曉嵐(原名魏春蘭)

郭金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2條所明定。

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亦即法定代理權之存否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為書狀應記載事項,是以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提起訴訟時,應在書狀上正確記載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欠缺(含未載法定代理人或所載法定代理人不正確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起訴時列原告乾德宮之法定代理人為洪麗娜,並主張:鄭俊雄已經將乾德宮負責人事務交接予繼任鎮長謝文賢,復依慣例再移交由繼任鎮長洪麗娜云云,惟查依內政部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及12月11日函略以:鄉鎮市長對於轄管寺廟有申報信徒名冊、組織或管理章程及第1屆組織代表選舉事宜之初審權,故鄉鎮市長與寺廟負責人具有職務上之監督關係,自不得兼任轄管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負責人職務等語,彰化縣政府遂據此以102年5月21日函通知田中鎮公所:鎮長因與轄管寺廟具有職務上之監督關係,不得兼任寺廟之負責人,並要求乾德宮造報信徒名冊、訂定章程、召開信徒大會及選任正式管理組織。職是因鄉鎮市長對於轄管寺廟負責人職務上具有監督關係,不得兼任寺廟之負責人,無論係於鄭俊雄後接任田中鎮長之謝文賢,或謝文賢後接任田中鎮長之洪麗娜,均已不得依循往例兼任乾德宮之管理人。

三、承上,原告乾德宮於起訴時所列法定代理人洪麗娜即有違誤,前經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2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訴訟代理人固以許廷彬已於109年1月20日經推選出任管理負責人為由,陳報許廷彬為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3第25頁、卷2第437頁)。惟查107年12月23日鄭俊雄召開乾德宮第1屆信徒大會,選舉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並於同日,由乾德宮第1屆第1次委員暨監事聯席會議選舉蔡明煌擔任主任委員(本院卷1第139頁至第145頁)。彰化縣政府則於108年4月19日函復乾德宮,就第1屆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含信徒名冊、管理暨監察委員名冊等)准予備查(本院卷1第147頁,彰化縣政府108年11305第15卷(外放卷)),故蔡明煌於本件起訴時即為乾德宮之合法代理人,業經本院判決認定。至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前所主張:於109年1月20日經改選而由許廷彬出任乾德宮管理負責人云云,然稽之該次會議係由非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洪麗娜召集並擔任主席,合法性即有疑義;且該次改選資料經檢送申請備查,亦未獲彰化縣政府允准(本院卷2第435頁至第436頁、第447頁至第451頁、第496頁至第499頁),難認許廷彬為乾德宮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又本件乾德宮於起訴時即非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與於起訴時係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於訴訟繫屬中發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事由,而需承受訴訟之情形,並不相同,故許廷彬另行聲明承受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從而,本件原告乾德宮既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