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4號聲 明 人 許廷彬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上列聲明人就原告彰化縣田中鎮公所等與被告蔡明煌等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法定代理人之補正,與同法第170條所規定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之承受訴訟,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人主張:原乾德宮負責人洪麗娜已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卸任,依乾德宮組織章程組成之管理委員會於同日改選由伊出任管理負責人,並已於109年2月18日辦理交接完畢,爰聲明承受訴訟等語(本院卷2第437頁)。
三、經查因鄉鎮市長對於轄管寺廟負責人職務上具有監督關係,不得兼任寺廟之負責人,無論係於鄭俊雄後接任田中鎮長之謝文賢,或謝文賢後接任田中鎮長之洪麗娜,均已不得依循往例兼任乾德宮之管理人,故乾德宮於起訴時所列法定代理人洪麗娜即有違誤;前經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乾德宮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22日送達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乾德宮於起訴時即非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與於起訴時係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於訴訟繫屬中發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事由,而需承受訴訟之情形,並不相同。故聲明人以前揭主張聲明承受訴訟,已有違誤。
四、復查107年12月23日鄭俊雄召開乾德宮第1屆信徒大會,選舉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並於同日,由乾德宮第1屆第1次委員暨監事聯席會議選舉蔡明煌擔任主任委員(本院卷1第139頁至第145頁)。彰化縣政府則於108年4月19日函復乾德宮,就第1屆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含信徒名冊、管理暨監察委員名冊等)准予備查(本院卷1第147頁,彰化縣政府108年11305第15卷(外放卷)),故蔡明煌為乾德宮之合法代理人,業經本院判決認定。至於聲明人前所主張:於109年1月20日經改選而由伊出任乾德宮管理負責人云云,然稽之該次會議係由非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洪麗娜召集並擔任主席,合法性即有疑義;且該次改選資料經檢送申請備查,亦未獲彰化縣政府允准(本院卷2第435頁至第436頁、第447頁至第451頁、第496頁至第499頁),難認聲明人為乾德宮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故聲明人以其為乾德宮新任管理負責人為由,聲明承受訴訟,難認可採。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