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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原 告 陳孟婉原 告 蔡沅倢被 告 王永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此項裁定均已於108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維修費等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