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俐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3,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