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5號原 告 李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被 告 謝俊賢被 告 謝煥騰被 告 謝文國被 告 謝溫南被 告 謝群偉被 告 謝智富被 告 謝陳秀鳳被 告 謝雅如被 告 謝佳玄被 告 謝彥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