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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5號原 告 李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被 告 謝俊賢被 告 謝煥騰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謝文國被 告 謝温南被 告 謝群偉被 告 謝智富被 告 謝陳秀鳳被 告 謝雅如被 告 謝佳玄被 告 謝彥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請彰化縣溪州鄉公所提供原先三七五耕地租約登記簿資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