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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陳鴻樟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被 告 吳旭民

徐政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緣被告吳旭民為佳迎有限公司(下稱佳迎公司)之負責人,

因前向原告之父親即訴外人陳文測承租廠房,租約終止後,陳文測認為佳迎公司遷讓廠房時,並未回復原狀,要求被告吳旭民辦理,被告吳旭民遲未為之,陳文測因此拒絕調解,亦拒絕返還十萬元之押租金,被告吳旭民因此對陳文測懷恨在心,遂於106年8月3日在位於彰化縣○○鎮○○路○○○巷○○號佳迎公司廠址召集其員工被告徐政廷及訴外人曾繁坪,於佳迎公司之大門口忠溪路178 巷馬路上攔阻陳文測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堵住陳文測之去路,被告吳旭民、曾繁坪並大聲向陳文測嗆聲,陳文測下車欲追打被告吳旭民,不料遭佳迎公司員工被告徐政廷將陳文測推、押在地上,而佳迎公司員工曾繁坪竟然趁陳文測遭被告徐政廷壓制在地上尚未爬起時,用其右手猛力朝人身體最重要之頭部毆打,被告吳旭民趁陳文測遭被告徐政廷押制在地時,跑回佳迎公司廠區,隨即喝令訴外人張振福上前毆打陳文測,張振福聽從被告吳旭民之指示衝出毆打陳文測,張振福自佳迎公司廠區手拿白色棍狀物衝出來,朝向陳文測人體最重要部位頭部猛力揮擊,力量之大,白色棍狀物當場斷成兩半。是佳迎公司老闆即被告吳旭民糾集眾人,喝令被告徐政廷、曾繁坪、張振福動手毆打陳文測,致陳文測最終死亡之結果。原告為死者陳文測之長子,知悉父親遭遇如此事件而死亡,內心忿恨難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4條規定,請求被告吳旭民、徐政廷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㈢本件可由佳迎公司監視錄影畫面得知,被告吳旭民與員工謀

議、並糾集員工攔阻陳文測之座車;法醫鑑定報告書中,頭部載明「表面血管鬱血」,顯見陳文測頭部應受有傷害;又有證人李賜源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7年3月21日開庭時具結證稱,佳迎公司之送貨司機有拿掃把的柄敲陳文測的頭部,並與鑫和勤企業有限公司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圖片相互勾稽,張振福確實有拿棍子從陳文測之頭上敲下去,而張振福之所以動手毆打陳文測,亦是被告吳旭民跑回佳迎公司廠區,叫人出來助陣,毆打陳文測;且依佳迎公司之監事錄影畫面,曾繁坪亦有趁死者遭被告徐政廷壓制在地上尚未爬起時,用右手毆打陳文測之頭部;是本件係被告吳旭民唆使曾繁坪、張振福以及被告徐政廷共同毆打陳文測,且均從人體之最重要部位頭部毆打,而致陳文測死亡之結果。

㈣對於本院106年訴字第941號、106年訴字第940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53號、108年上易字第57號等四個判決已經確定沒有意見,然原告認為被告有侵害行為,原告之父親頭部受有傷害,所以被告行為與其父親死亡應有因果關係。

二、被告等則以: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情事,被告二人否認。本件之客觀事實為

何,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53號民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84 號民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0號等事件審理判斷並告確定,最終具不法侵權行為之人乃陳文測,且陳文測係後來回到家中喝農藥自殺身亡,與被告二人無涉。是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陳文測為原告之父親,被告等與陳文測於106

年8月3日在位於彰化縣○○鎮○○路○○○ 巷○○號佳迎公司廠址發生衝突,陳文測於同日死亡,被告等之刑事責任部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駁回告訴人對彰化地方檢察署所為被告等之不起訴處分再議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468號、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01 號卷宗核對無誤,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吳旭民糾集被告徐政廷等員工,毆打陳文測,並且毆打陳文測頭部之重要部位,致被告陳文測死亡,是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94條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被害人之損害與加害行為之間成立相當因果關係時,加害人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通常判斷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反之則否。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適○○○區○○○○段:第一階段審究其條件上之因果關係,如為肯定,再於第二階段認定該條件的相當性。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本件事實經過,為陳文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行至彰化縣○○鎮○○里○○路○○○ 巷○○號佳迎公司廠區外,被告吳旭民、徐政廷及訴外人曾繁坪分別立於車道兩旁,經曾繁坪向陳文測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揮手示意停車,然陳文測停車後,右手手持裝有硫酸液體之容器,下車追逐被告吳旭民,追逐過程中,因被告徐政廷出手拉住並環抱陳文測,陳文測重心不穩跌倒在自用小客車後方,硫酸液體灑出來潑到被告徐政廷、訴外人陳文測,曾繁坪亦前來協助被告徐政廷壓制按住陳文測背部,被告徐政廷驚覺被潑到腐蝕性液體而趕緊跑回公司內,而被告吳旭民已先一步逃進廠區內,陳文測起身時遭訴外人曾繁坪揮打數下,陳文測仍起身以手隔開訴外人曾繁坪的揮打,曾繁坪與陳文測二人發生拉扯,陳文測轉身跑回自用小客車,曾繁坪繼續在後追陳文測,並以手打陳文測一下,兩人再度發生拉扯,陳文測即從駕駛座取出預先已放置於車內之尖銳鐵棍,持之刺向曾繁坪,曾繁坪後退跌倒後,陳文測仍不罷休,再刺向曾繁坪數下,此時佳迎公司另一名員工張振福以空心金屬外覆塑膠皮之掃帚柄打向陳文測,曾繁坪方得趁隙起身,陳文測仍又上前繼續以舉起手由上往下之動作攻擊曾繁坪1 下,經張振福以兇猛氣勢喝止陳文測,陳文測才回到自用小客車上駕車離去等情,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該案原告為本件之被告徐政廷)當庭勘驗,以及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1507號案件檢察官勘驗相關之行車紀錄器、監視器拍攝之影像畫面,並製有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勘驗筆錄。

㈣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旭民糾集被告徐政廷等員工,動手攔車

發生衝突後,又糾集員工,毆打陳文測,並且毆打陳文測頭部之重要部位,致被告陳文測死亡。而據上開之行車紀錄器、監視器錄影畫面,雖可知事發當時,陳文測與被告吳旭民、徐政廷及佳迎公司之員工發生肢體衝突,惟尚未能證明有攻擊陳文測之頭部等重要部位;再者,據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1507號案件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以及證人陳家塔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468 號案件作證之證詞可知,陳文測返家後,喝下納乃得殺蟲劑,因而死亡,亦難認原告所主張被告等與陳文測所發生之肢體衝突,與其死亡間有何條件關係及相當性,而無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㈤從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94條規定,請求被告

吳旭民、徐政廷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末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附件一】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該案原告為本件被告徐政廷),勘驗內容如下:

①影片CH04:佳迎公司大門右邊之監視器畫面:畫面位置

為佳迎公司大門外馬路。(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8:58:45 車號0000-00黑色轎車從畫面上方交叉路口

左彎駛入佳迎公司道路,行經佳迎公司後,往後方馬路續駛。

8:59:10 吳旭民駕駛車輛橫停對向來車方向之馬路上,曾繁坪走出朝後方比。

8:59:36 吳旭民倒車返入公司,一貨車及一機車經過

,曾繁坪仍站在佳迎公司對面馬路旁,並朝馬路後方查看。

8:59:49 吳旭民自公司走出,走過馬路,與曾繁坪併站交談(畫面僅看到曾繁坪在說話)。

9:00:19 吳旭民走過馬路自公司對向馬路處返回公司

,一貨車從曾繁坪前駛過往畫面上方道路駛離。

9:00:40 徐政廷跑出,與曾繁坪併站,(畫面僅看到曾繁坪朝馬路後方查看)。

9:00:56 一貨車從佳迎公司左彎駛出,朝畫面上方道路駛離。

9:01:30 吳旭民再度自公司內走出,走向曾繁坪處(畫面僅看到曾繁坪)。

9:02:00 一貨車(駕駛為張振福)從畫面上方道路而來,駛進佳迎公司。

9:02:44 一貨車行駛經過,曾繁坪揮手請其通行,一身著黃衣男子騎電動車經過。

9:02:49 曾繁坪站在馬路中間伸左手請來車停車,駕

駛始搖下車窗,曾繁坪手放駕駛座前窗邊與其交談。

9:03:01 站車左前的吳旭民邊說話邊伸出右手食指平

舉指向公司,邊走過前,橫越馬路,朝公司走去,同時,陳文測下車(車門未關)。

9:03:04 陳文測下車,右手持藍色蓋子的不明物,左

手並有掀開右手物品之類似動作。並往吳旭民追逐,吳旭民折返繞行車前往車後跑,陳文測跟隨其後,曾繁坪站於駕駛座方車前往後查看狀況。

9:03:07 畫面可看出陳文測右手持罐子(咖啡色瓶罐或內裝咖啡色液體),左手持類似瓶蓋物。

9:03:09 吳旭民繞過車輛後方跑回公司內,曾繁坪從駕駛座前往後跑。

9:03:15 張振福手拿一毛巾跑出公司大門口,徐政廷跑回公司內。

9:03:25 陳文測跑至駕駛座,右手從駕駛座踏墊方拿

物品(約30公分左右之鐵棒、尾端尖銳),白色上衣沾染咖啡色液體,有被液體潑濺之痕跡。

9:03:26 陳文測左手持尖銳鐵棒,朝畫面右下方之人(曾繁坪)刺、曾繁坪背向畫面後退。

9:03:30 陳文測手握該尖鐵細棍朝畫面下方刺(離開畫面)。

9:03:32 張振福自公司內拿出一長條約70至80公分的

白色細棍朝門前(畫面下方)兩人跑去(左手持毛巾、右手持一白色細棍),以該白色細長棍用力揮擊,該細長棍斷裂兩截。

9:03:36 張振福撿起地上斷裂細棍,陳文測持尖鐵細

棍繼續朝曾繁坪攻擊,張振福兩手各握一隻白色細棍朝陳文測喝斥,曾繁坪退至公司門內、張振福身後。

9:03:48 張振福兩手各握一隻白色細棍,朝陳文測喝

斥,陳文測左腳赤腳,走回駕駛座,關上車門,張振福走至駕駛座左斜前馬路,手揮白色細棍喝斥陳文測。

9:03:54 陳文測駕車離去,張振福朝其汽車駕駛座門

用力丟出右手白色細棍,白色細棍撞擊車門,朝路邊(畫面左側)彈飛。

9:04:03 張振福左手拿毛巾、右手持白色細棍,返回公司大門內。

9:04:12 張振福左手拿毛巾、右手握白色細棍走出公司大門朝陳文測離去方向查看。

②影片CH07:佳迎公司大門右邊之監視器畫面:畫面位置

為佳迎公司大門外馬路(較遠景)。(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9:02:43 一機踏車行經佳迎公司門口,後方跟隨一台

車號為0000-00黑色LEXUS轎車,曾繁坪從對面向馬路邊走至馬路中間,平舉左手請駕駛停車,徐政廷、吳旭民仍站立公司對面馬路邊(即該轎車副駕駛座右斜前方)。

9:02:57 吳旭民手插腰走至車副駕駛座右前方,另徐

政廷亦站立於副駕駛座旁的原處,沒有移動行為。

9:03:00 陳文測開啟車門下車時,同一時間吳旭民左手插腰、右手指向公司內。

9:03:05 吳旭民橫越馬路,經過汽車前方,欲走回公

司,陳文測突繞過曾繁坪、朝吳旭民方向衝去,吳旭民轉身朝駕駛座前方經過,並繞過副駕駛座往車尾跑。同一時間,陳文測下駕駛座,右手似乎有持不明物(左手有掰開或掀開之動作)追在吳旭民後。

9:03:08 陳文測繞過車頭到副駕駛座旁處,徐政廷從

陳文測左側先以左手拉住陳文測的左手,之後繞到陳文測身後用右手環抱陳文測的左胸及左手,陳文測略微向後側身,徐政廷的右手環抱住陳文測的後背至左手腋下,同時陳文測將其持不明物體之左手略微往上舉,徐政廷的右手往陳文測持有不明液體的左手伸去,陳文測右手所持不明物有液體噴灑出來,徐政廷整個身體貼在陳文測身體背部往畫面前方推,陳文測重心不穩往畫面前方移動

一、二步,陳文測跌倒在地,不明物亦掉落在地,液體濺出,陳文測雙手扶地。同時徐政廷右手腕到手肘放置於陳文測之背部,另一手在陳文測左側身體後方(無法判斷)往前推,陳文測原扶在地上的雙手往前滑,胸部貼地,徐政廷腿部置於陳文測的腿上(類似騎在陳文測上面)。

9:03:12 曾繁坪從駕駛座旁一側繞至車後。陳文測將

手撐起,徐政廷往左後看向曾繁坪,同時陳文測腿部也離地(有起身的動作),同時徐政廷的右手仍置於陳文測的背部上,左手則往曾繁坪處,由曾繁坪按住陳文測背部。徐政廷即跑回公司內。陳文測上半身起身,雙手置於臉部處(不確定是否在抹臉),曾繁坪站在陳文測後方用手揮打陳文測幾下,陳文測站起用手隔開曾繁坪的揮打,抬手至頭部阻擋,兩人手部拉扯,陳文測則轉身朝佳迎公司方向往車輛駕駛座奔去,邊用上衣擦拭臉部,曾繁坪繼續在後追陳文測,並以手打陳文測一下;吳旭民跑回公司後,畫面左方呈現張振福從佳迎公司內部跑往大門方向,此時吳旭民又從公司跑出,此時徐政廷往公司內跑,吳旭民並朝公司方向內部揮手;張振福跑至大門處,該時陳文測及曾繁坪已在車輛的駕駛座旁發生拉扯,曾繁坪揮手打了一下陳文測。

9:03:23 陳文測跑至駕駛座,張振福靠近,陳文測蹲

下,以右手往駕駛座下拿取不明物體,張振福見狀跑回公司,陳文測持該物之手朝畫面的左前方刺去,當時曾繁坪站在畫面左前方並往後(因遭公司圍牆遮住,看不清往前刺的情形為何)。

9:03:29 陳文測及曾繁坪兩人均退至公司圍牆處,無法看清兩人於圍牆後面之情形。

9:03:36 對面公司走出一戴帽男子。

9:03:40 陳文測右手持一棍棒(應為上影片所勘驗之

尖銳鐵棒)自畫面左下方圍牆遮擋處退出,望向佳迎公司大門,慢慢走回駕駛座;張振福手握一白色棍,自畫面左方大門處出現,張振福並持白色棍棒(應已斷裂)指向陳文測,陳文測上車關上車門。

9:03:51 張振福往前站在駕駛座左斜前揮棍。

9:03:55 陳文測駕車離去,張振福對其汽車駕駛座丟

出右手手上細棍,細棍撞擊汽車後彈至佳迎公司守衛室前路邊。

9:04:02 張振福返回公司大門口內,多名員工自公司內走出。

③行車紀錄器MOV_4701(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9:13:14 車輛靜止。

9:15:28 某人(陳文測)駕車啟動,前方有一身著黃

黑衫騎乘機踏車男子,遠方佳迎公司門口對面馬路邊有人站立,一藍色小貨車自佳迎對面公司駛出,經過路邊站立之人。

9:15:50 陳文測車輛行經佳迎公司門前馬路,門前有

三人,二名穿著制服,一名穿白領藍衣polo衫(吳旭民),均原站在右側,其中一名穿制服之員工(守衛、名曾繁坪)見陳文測所駕汽車駛來,先讓前方機踏車通行後,緩步行至道路中間(並靠近駕駛座)平舉手請其停車,曾繁坪說「董ㄟ」,陳文測答「安那?」,曾繁坪說「我們老闆問說我們那條押金何時要退還我們」、「來,下來」。

9:16:00 吳旭民舉起右手、食指指向公司,從車子前

方繞到汽車駕駛座側到車輛左邊,走向公司,邊說「來,進來裡面」。

9:16:06 吳旭民從駕駛座左側繞過車子車頭往車子副駕駛座方向移動。

9:16:07 一穿白衣POLO衫男子(陳文測,衣服為白色

)左手拿一塑膠袋後有藍色類似杯蓋(不明物),從車輛左方繞過車頭往吳旭民方向前進。

9:16:08 曾繁坪站在畫面左側原跟隨陳文測後方。

9:16:10 曾繁坪反方向轉身向駕駛座側離開畫面。④行車紀錄器MOV_4702(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9:16:13 聲音「幹你娘雞八,伊甲我潑酸,緊ㄟ啦」⑤CH03佳迎公司內部朝大門門口(內部)之監視器畫面:

畫面位置為佳迎公司大門內之庭院。(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8:57:04 曾繁坪與坐在汽車駕駛座之吳旭民談話。

8:59:00 吳旭民駕車朝公司門口前離開,曾繁坪跟著走出。

8:59:40 吳旭民倒車返回公司停車於大門口內警衛室旁,並走出公司。

9:00:23 吳旭民走入公司內朝裡面揮手指揮,返回駕駛座,並啟動車子倒車。

9:00:37 一員工(徐政廷)跑出公司外。

9:00:46 一貨車自公司內駛出公司外。

9:01:30 吳旭民走出公司。

9:02:02 一輛一宏紙業有限公司貨車駛入佳迎公司。

9:02:40 由黃衣男子騎乘一部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

9:02:41 一部黑色車輛位於上開機車後面自畫面左上方出現。

9:02:48 黑色轎車離開畫面。

期間畫面無人

9:03:10 吳旭民奔入公司。

9:03:14 張振福手拿毛巾自畫面右方跑出。

9:03:17 吳旭民自畫面右方跑出,停於畫面右方,臉朝大門外視,又往右離開畫面。

9:03:18 徐政廷自畫面左方出現,往公司守衛室方向

移動(期間徐政廷左手均呈手臂向下45度方向,沒有擺動的情況)。

9:03:27 張振福自畫面左方出現,跑向守衛室。

9:03:28 大門外有人扭打,畫面拍攝到曾繁坪跌坐在

地,白衣黑短褲男子與曾繁坪扭打(畫面遭大門遮掩,無法完全展現)。

9:03:30 張振福自守衛室持棍棒出現,奔向大門扭打處。

9:03:33 陳文測與曾繁坪持續扭打、張振福持棍棒(

遭大門遮雨平台遮掩)有棍棒提起往下揮之動作。

9:03:39 曾繁坪起身(被大門遮掩無法看清當事人其他身體狀況)。

9:03:42 陳文測右手舉不明物體,面朝大門往馬路退

。曾繁坪退回面朝馬路、往公司門退、站立內部大門口處,並檢視自己手部。

9:04:00 曾繁坪走回守衛室,一邊檢視自己手部。

9:04:06 張振福手持白色細棍隨後走入公司大門內,五名穿著制服之員工從公司內走出。

⑥00000000-000000CH00鑫和勤公司之監視器,畫面位置

為朝佳迎公司大門方向拍攝之馬路畫面(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9:02:23一輛黑色汽車停於佳迎公司門前路上(畫面從拍攝到從後車門處開始)。

9;02;32 駕駛座處有黑影晃動(應為曾繁坪前往駕駛員旁詢問)。

9:02:36 駕駛(陳文測)下車。

9:02:41 吳旭民從畫面右方之車頭往車尾方向退,繞過車尾往佳迎公司。

9:02:42 陳文測從畫面右方出現,追在吳旭民後,徐

政廷追在陳文測後,並追上陳文測,陳文測側身朝徐政廷方向,陳文測雙手平舉,徐政廷雙手往陳文測身體靠近,並觸碰到陳文測。

9:02:43 徐政廷與陳文測兩人貼近(徐政廷看似有環

抱陳文測的動作),兩人身體靠在一起,徐政廷身體往畫面左方方向擠動。

9:02:44 陳文測倒地,徐政廷在陳文測上方隨陳文測

往前傾斜,兩人上半身遭卡車後方遮掩無法確認。

9:02:47 徐政廷有起身動作,一手往曾繁坪方向伸去

,陳文測亦有起身動作,同時曾繁坪跑至兩人右方。

9:02:48 曾繁坪觸碰陳文測,陳文測仍半蹲在地,徐政廷往公司內部跑。

【附件二】

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1507號不起訴處分書內,亦有記載勘驗結內容如下:

①「行車紀錄器」檔案夾內有6個影片檔案。

MOV_4699係始自2017/08/03 09:07:11,內容為駕駛駕車由自家離開,車輛持續行駛中,車內有音樂聲。

檔案於9時10分11秒結束。

MOV_4700係始自2017/08/03 09:10:11,內容為車輛

持續行駛,於9時11分51秒許,經過案發地點,該處無人,車輛未在該處停留,繼續行駛。於9時12分19秒許,車輛在一巷道路口處迴轉,並於9時13分5秒許,停靠在路邊。檔案於9時13分11秒結束。

MOV_4701係始自2017/08/03 09:13:11,車輛停仍放

在路旁,車內音樂持續播放,並無人聲,亦無下車的聲音。車輛於9時15分29秒起駛,於15分48秒許駛至案發地點,車輛前方有3人,駕駛停車後,左側之人(即曾繁坪)詢問駕駛:「(台語)我老闆在問,你那條押金何時要退還我們?」、「下來、下來」等語,吳旭民同時由車頭右側走到左側。接著有「嘿!嘿!」的聲請,吳旭民快速由左側跑到右側,9時16分7秒,陳文測由左側出現,左手拿一物品從後方追趕。

9時16分10秒許,出現在左側的曾繁坪注意車後方,並快速往車後走去。檔案於9時16分11秒結束。

MOV_4702係始自2017/08/03 09:16:11,畫面並無變

化,但有人急促呼喊「(台語)作啥」、「他給我潑酸」、「快一點」。檔案於9時16分16秒結束。

MOV_4703係始自2017/08/03 09:17:03,畫面為車輛

快速行駛,影像有明顯引擎聲,於9時18分48秒許,駛抵住家附近,9時19分10秒許車輛停妥。19分13秒許,有駕駛下車開關車門聲音,14秒許陳文測由車輛左前急促跑至住家門外,左手拿一藍色物品(部分被右手擋住,無法辨識係杯狀或瓶狀物品),似在找尋物品。檔案於9時19分23秒結束。

MOV_4704係始自2017/08/03 09:33:01,畫面為車輛

倒車,車頭朝內之方式停入鐵棚架車庫內。9時33分16秒,有陳鴻樟之聲音:「(台語)他跑去哪?」似與另有一女子在通電話(女子聲音並不清楚)。陳鴻樟又稱:「沒有啊,是爭執或是怎樣?」、「喝這個啦!」、「應該是喝這個啦!磷酸啦。」檔案於9時34分7秒結束。

②「佳迎口監視器」檔案夾內有4個影片檔案。

〔CH04〕0000-00-00 00.02.00係始自8月3日9時2分0

秒。影像內容與被告曾繁坪、徐政廷及吳旭民於106年10月13日證四之擷圖相同。陳文測一下車,即繞過曾繁坪,欲以手中之物潑灑吳旭民,吳旭民急忙由車頭繞到車尾再逃入大門內。之後,張振福從公司走到大門口查看,見徐政廷因受傷而急忙逃入公司大門。陳文測接著就由車內駕駛座取出鋼製鑿釘,張振福見狀急忙閃避進入公司大門內;陳文測則持鑿釘攻擊曾繁坪。張振福從公司手持白色棍狀物朝下敲打,棍狀物斷為2截後,陳文測仍繼續攻擊曾繁坪,曾繁坪先屈身以右手揮開抵擋,再走入公司內。張振福持手中短棒比向陳文測,並開口怒斥,又走到陳文測車輛的左前方,以短棒比向車內。惟汽車仍起步駛離,張振福乃將手中1截短棒丟向汽車。檔案9時4分59秒結束。

00000000_08h57m_cho7_1280x720x15之檔案角度與上

開CH04相近,檔案係案發前影像。影像開始於8時57分0秒,陳文測之車輛於8時58分55秒第一次通過案發地點。影像結束於8時59分59秒。

00000000_09h00m_cho7_1280x720x15之檔案角度與上

開CH04相近。影像開始於9時0分0秒,結束於9時1分59秒。影像內容為曾繁坪與徐政廷站立在公司門口,之後吳旭民也一同站在該處。

00000000_09h02m_cho7_1280x720x15之檔案延續上開

內容,陳文測車輛於9時2分47秒出現,其餘影像內容與上開[ CH04]相同,惟更能完整看到以下內容:陳文測在追逐吳旭民時,被徐政廷在汽車右側阻止,陳文測手上液體倒出,並遭徐政廷短暫壓制。嗣因徐政廷受不明液體灼傷而起身奔回公司,曾繁坪隨即從陳文測的後方毆打陳文測,陳文測一面以衣服擦頭部及身體,一面回從車內駕駛座拿出不明物品,張振福見狀立刻離開,陳文測朝曾繁坪衝去(之後2人身影被圍牆遮住)。

③「昱達門口監視器」資料夾包含2個檔案,其內容幾乎

相同(僅00000000-000000檔案較00000000-000000檔案包含更多案發前畫面),鏡頭角度係對向吳旭民之公司大門及左側圍牆。於9時2分33秒許,陳文測之汽車出現並停在畫面右側,9時2分41秒許,有人(即吳旭民)從汽車右側、車尾繞至車身左側,跑進公司大門。其餘內容與「佳迎口監視器」之影像內容一致,僅視角不同。惟可清楚看到:陳文測以物品攻擊曾繁坪時,曾繁坪因遭陳文測衝撞,而腳步不穩、向後跌倒,陳文測乘機攻擊曾繁坪,曾繁坪則以腳抵擋,惟陳文測仍蹲下攻擊曾繁坪的上半身。張振福急忙用棍子打陳文測,陳文測才稍為後退,曾繁坪見陳文測稍為停手,乃起身站起,惟陳文測又上前繼續以舉起手由上往下之動作攻擊曾繁坪1下,幸而張振福上前援助,陳文測見張振福氣勢兇猛,似乎有所顧忌,始未繼續攻擊,曾繁坪因此得以脫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