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4號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 榮 三被 上訴 人 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 宗 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