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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原 告 張仁源

張淑芬張維君張淑芳張文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