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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2號原 告 乾德宮法定代理人 蔡明煌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複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被 告 田中鎮公所兼法定代理人 洪麗娜追加被告 許廷彬

張嘉興前列洪麗娜、田中鎮公所、洪麗娜、許廷彬、張嘉興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寺廟登記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確認(蔡明煌)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