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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邱献釵

邱泰源邱禹誌邱耀輝邱龍邱玉真邱信夫邱陳阿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張「 」(或邱張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補正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表明原告本人有無起訴之意思。

二、原告有無委任邱獻益為訴訟代理人?如有,請提出委任狀,並表明受任人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條哪一種情形?以及受任人邱獻益之地址。

三、補正被告邱張「 」(或被告邱張蕊;住彰化縣永靖鄉湳港舊483號)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