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選字第3號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宗穎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陳俊宏賴建宏被 告 李家義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屆彰化縣秀水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彰化縣選舉委會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辦彰化縣秀水鄉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被告為第一選舉區候選人,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以彰選一字第1073150278號公告被告當選,原告於107年12月27日以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情事,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李家義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屆彰化縣秀水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主張略以:
㈠被告為彰化縣秀水鄉第20屆鄉民代表,並於107年8月31日登
記參選彰化縣秀水鄉第21屆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其知悉賴志龍為陝西村之選民,且賴志龍亦知其為秀水鄉現任鄉民代表,於107年9月6日19時至20時許,前往彰化縣○○鄉○○路○○○號對面由賴志龍經營之檳榔攤佯裝拜訪,被告知悉賴志龍及友人蘇義程將要在該處打麻將,即將價值新台幣(下同)300元之4兩重杉林溪茶葉1包置放在檳榔攤內之桌上,賴志龍雖無意收受,被告仍對賴志龍稱「這包給你泡」等語後隨即離去,因員警於案發前數月向賴志龍表示若有候選人提供茶葉應交予警方等語,是於同日22時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經過檳榔攤巡視時,賴志龍遂交出上開茶葉,而循線查知上情。
㈡另被告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行使之犯意,於107年9月9日至11日晚間某時許,前往彰化縣○○鄉○○街○○號林浚騰之住處,見林浚騰及蘇森田在客廳泡茶聊天,即向林浚騰表示伊這次選舉,拜託一下等語,並將4兩重之茶葉2包(價值共600元)置放在林浚騰之客廳桌上後離去,嗣於同年月18日,林浚騰因聽聞有選民因被告贈送茶葉為警所調查,遂主動交付上開茶葉予警方查扣,而循線查知上情。
㈢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犯行,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7號提起公訴,現由鈞院107年度選訴字第13號審理中;另林浚騰所涉之投票受賄罪,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7號為緩起訴處分,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茶葉贈送與村民賴志龍、林浚騰等人之事實,雖否認行賄,然行為人僅需主觀上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客觀上有投票行賄之事實,且所致贈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即已構成投票行賄罪,並不以行賄者、受賄者間有達成「買賣」合意為要件。
⑴證人賴志龍於偵查中證稱:「(問:李家義如何找你?)
當天我跟朋友蘇義程在該處泡茶聊天,代表李家義就進來,我請他坐下倒茶給他喝,不久之後,他出去拿一包茶葉進來,丟在桌上說這給你們大家泡,之後說有事情要忙,又轉身離開。」、「(問: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茶葉?)不曾。」、「(問: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其他東西?)我沒印象。」、「(問:為何李家義這次要送你茶葉?)我也覺得莫名其妙。」、「(問:認識李家義多久?)很多年,因為李家義之前就擔任代表,會為村民服務。私下有時他會去我那邊坐坐聊天,但不常去。」、「(問:為何李家義送的茶葉你不敢收?)因為李家義有在選舉,他在做代表,這樣很敏感。」、「(問:你跟李家義聊天過關於泡茶、茶葉的事情?)沒有。我們單純是聊天,不曾講到過茶葉或泡茶的話題。」等語;且於刑事審理中亦證稱:「(檢察官問:這次送茶葉之前,他有送東西給你過?)好像也沒有。」、「(審判長問:李家義平常就會去你檳榔攤泡茶?)偶爾。」、「(審判長問:但是從來沒有送過你茶葉?)我不記得,我印象中好像是沒有又好像有,我都忘記了。」、「(審判長問:也沒有送過你其他東西?)沒有,有的話是大家聊天說茶葉、說村裡的事。」、「(審判長問:沒有特別送你東西?)沒有。」、「(審判長問:杉林溪你知道是在鹿谷哪方面?)我不曉得,我不喝生茶,只喝熟茶。」、「(審判長問:在當下李家義拿茶葉給你的時候,你有想說這可能是賄選?)我有過這種想法。」、「(審判長問:你為什麼想還他?)第一,選舉期間快到了很敏感;第二,我茶葉很多,我不用去借他的茶葉,我自己喝的是比較生的,我喝自己比較適合喝的,我是喝我自己的。」、「(受命法官問:所以你是以他是現任代表,你想到什麼?)我就想說他是不是要選舉還是怎樣,不然怎麼會送茶葉。」等語。
⑵證人林浚騰於偵查中證稱:「(問:你知道李家義要選這
屆代表?)一定知道。」、「(問:你跟李家義泡茶時有無說到選舉的事情?)他來一定會拜託的。但我覺得很冤枉,我們5、6年沒往來,他突然拿茶葉過來。」、「(問:李家義拜託你支持他當代表?投票給他?)候選人當然是要我們支持投票給他。」、「(問:李家義丟下茶葉前就有拜託你支持他選情?)是。我說不要他丟下茶葉就離開了,村長可以作證。」、「(問:你平時跟李家義有無往來?)沒有。我也沒有他手機號碼。」、「(問:之前李家義有無送過你東西?)從來沒有,我們7、8年都沒往來。李家義之前當過代表後來落選,上一次才當選,這次要選連任。」、「(問:你說李家義有去你家拜託選舉,他怎麼說?)他說我這次選舉,拜託一下。」、「(問:李家義去你家10分鐘,只有這句話?)有一些寒暄聊天的話,我們7、8年沒交集,他來說的話題就是選舉,說這次選舉拜託一下。」、「(問:李家義說完選舉拜託後多久拿出茶葉?)應該沒多久,我印象中李家義到我家不到10分鐘,確實時間我不確定。」等語;且於刑事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李家義這次來有拜託你說他這次參選代表的話?)他是說這回拜託一下。」、「(檢察官問:這回拜託一下是拜託你捐錢給他,拜託你幫他做事,還是這次選舉拜託你票投給他?)應該是拜託選票投給他。」、「(檢察官問:李家義那晚在你家喝茶期間,他有拿金條還是其他什縻東西說要送你?)在喝茶的時候,他有說不然拿兩包茶葉來泡,我說不要,他拿來沒多久就走了。」、「(檢察官問:他要拿茶葉給你很好不用錢,你為什麼不要?)大約知道選舉期間,一般人或村長拿來我也會說不要。」、「(檢察官問:李家義要拿茶葉給你的時候,村長有說他不要看、不要理,當作他不在場這類話?)好像有,他事後跟我講很敏感他不要,他很常來我家,他事後跟我說他不要看,但是他知道,他有看到就對了。」、「(檢察官問:你當時回答檢察官的話都是事實?)事實。」、「(檢察官問:所以當時李家義來說這次拜託一下,還拿茶葉要給你,你認為他就是要來給你買票的,所以你才跟他說不要?)是。」、「(檢察官問:李家義來這間廟進進出出的期間,他有曾經拿茶葉來廟裡讓大家泡?)我個人沒收到,但是其他他有沒有拿來我就不瞭解了。」、「(檢察官問:所以表示李家義也知道上興宮在什麼地方?)對。」、「(審判長問:後來回來臺灣,你們還有互動?)沒有,很少,在路上遇到也是點頭打招呼而已。」、「(審判長問:這次選舉前李家義就已經是現任的
代表,他會常去找你?)沒有。」、「(審判長問:曾經去家裡找過你?)好幾年都沒有。」、「(審判長問:
李家義在平常的時候,曾經拿過東西過去送你?)沒有。」、「(審判長問:在107年9月9日至11日中間的某日,就是李家義去你家找你的那天,他去你家的用意是做什麼?)應該是選民代吧。」、「(審判長問:在你認知裡面是因為他要競選連任,所以他才會去你家找你?)應該是。」、「(審判長問:你剛剛有提到說李家義有拜託你,這是在喝茶的時候講的,還是一進門就講?)進門喝茶就有講。」、「(審判長問:他喝茶的時候,有跟你討論茶葉的問題,跟你說你這個茶好不好還是怎麼樣,他有說你們在泡茶的那個茶葉的事情?)沒有。」、「(審判長問:那時候這樣講,你就是拒絕的意思,你拒絕的原因是因為你覺得時間很敏感,你主動有聯想到選舉的事?)是。」、「(審判長問:李家義平常並不會去找你泡茶?)以前沒有。」、「(審判長問:平常也不會送東西給你?)嗯。」、「(審判長問:當天去找你的時候,有說這次拜託你支持?)嗯。」等語。
⑶綜合前述證人之證述,足認被告主觀上有投票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並足以證明下列事實:
①被告於平日與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並無密切之往來
,竟於接近選舉時,方分別贈送系爭茶葉與該2人,是被告交付系爭茶葉,顯非一般往來之餽贈,而是求為當選之目的,以系爭茶葉為對價向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尋求支持,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
②參以社會一般通念,於友人間之社交往來之餽贈,贈與
人當衡酌受贈人之生活習慣、喜好等因素,藉以選擇適於受贈人之禮品,且多有互相饋贈之情。而被告平常與證人賴志龍不常往來,而證人賴志龍於偵審中已明確證述「我不喝生茶,只喝熟茶」等語,倘被告致贈茶葉與證人賴志龍一事為友人間之社交餽贈,何以被告對於證人賴志龍之飲茶習慣偏好一無所悉,而贈送非屬熟茶之杉林溪茶葉給證人賴志龍?益證被告於選舉將屆時,交付茶葉與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應非一般送往迎來,而係於臨選舉時始對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行求系爭選舉投票時,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③被告於贈送茶葉給證人林浚騰之前,已特別請託證人林
浚騰對於自己此次選舉之事予以支持,顯見被告並非基於一般人情事故關係致贈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茶葉,而係因本次鄉民代表選舉將屆,被告為達勝選目的,贈送茶葉以為賄賂,而約渠等投票支持被告。證人林浚騰就其所涉之投票受賄罪於偵查中已為認罪之自白,並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倘被告交付茶葉與證人林浚騰時,無行求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情,則證人林浚騰斷無為有罪自白之可能,蓋投票受賄罪並非輕罪,如非確有其情,豈有坦承犯行,而自陷身受牢獄之災之險境。
④依證人賴志龍於偵審中之證述,可知被告致贈茶葉與證
人賴志龍時之舉止情狀,實屬無比遮掩、低聲下氣,且係東西放了便趕快走人,而無任何寒暄之語,足證被告此次至證人賴志龍檳榔攤,並非要從事選民服務、也非要關心寒暄或話家常串門子,而係要從事賄選,且被告致贈茶葉給證人賴志龍部分,亦屬賄賂而非單純日常餽贈。
⑤證人賴志龍、蘇義程雖證述被告在贈送茶葉給證人賴志
龍時,未對證人賴志龍表示請證人賴志龍支持被告此次鄉民代表選舉等語,然因被告致送茶葉給證人賴志龍當時,尚有證人蘇義程在場,而據證人蘇義程於刑事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不認識被告、是第一次見到被告等語,足見被告係因為當時尚有其他不認識之陌生人在場,且陸續將有其他人過來此處打麻將,為免自己投票行賄一事橫生枝節,故在被告與證人賴志龍均心知肚明被告所致贈之茶葉是用以請託證人賴志龍支持被告此次選舉之情形下,乃未對證人賴志龍表示請求支持選舉之語,遂將所致贈之茶葉放在桌上隨即離去,惟此部分因被告主觀上已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客觀亦已為投票行賄之犯行,故此仍無解於被告對證人賴志龍為投票行賄之罪責。
⑥依證人林浚騰於偵審中之證述可知,被告知悉證人林浚
騰擔任幹事之上興宮之所在地,平常也會去上興宮幫忙參加活動,故倘被告交付證人林浚騰茶葉之用意是要將之送給上興宮人員,則被告大可自己將之送至上興宮,而倘被告交付證人林浚騰茶葉之用意是要請證人林浚騰代為將之送給上興宮,則在證人林浚騰拒絕後,亦可自己親自將之拿至上興宮,無須將茶葉以強迫方式放在證人林浚騰住處就迅速離開,故被告至證人林浚騰住處交付茶葉之舉,無異表示此茶葉實際上就是要送給證人林浚騰;且被告在致贈茶葉給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前已完成參選登記,被告亦為現任之鄉民代表,而被告一登門後就對證人林浚騰為此次選舉拜託之表示,足證被告前去證人林浚騰住處,乃是要拜託證人林浚騰投票支持被告,故在證人林浚騰住處期間雙方並未講到其他事情之情形況下,被告就主動提及要送兩包茶葉給證人林浚騰,足認被告欲藉由送茶葉之方式向證人林浚騰買票賄選。
⑦證人賴志龍平日在選區經營檳榔攤,證人林浚騰則擔任
選區村民信仰中心之上興宮之幹部,而該2人之檳榔攤、住處平日均常有村民前去購物或聚會聊天,該等處所實屬此次選舉訊息之重要傳遞處所,故證人賴志龍、林浚騰對於此次選舉支持對象及投票意向實屬地方選民投票之重要參考,對被告能否當選亦有重要影響,故被告乃以茶葉為對價向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尋求支持,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
㈣被告所贈送之茶葉包裝上已清楚標示「杉林溪」字樣,而杉
林溪茶屬臺灣著名之高山茶產區,亦為優質高山茶之代表,價格不斐,一般品相杉林溪茶之市價達每斤(16兩)1,500至3,000元,甚至更高,有杉林溪茶市價查詢結果資料可證,且經搜尋PCHOME、MOMO、東森等臺灣現行知名購物網站後,該等網站上所顯示之一般品相杉林溪茶之最新價格亦均在前述價格水準,故被告所贈送之兩重杉林溪茶之市價每包已高達375至750元之譜(若贈送2包,則合計更高達750元至1,500元),此實屬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物品,況茶葉乃國人日常生活之飲品,並非供暫時飲用或消費之物,且足供一般家庭或個人使用相當期間,一次獲贈或取得4兩或半斤茶葉,由社會常情與一般人之經驗觀之,其經濟效益及實用性,要非政見發表、選舉造勢等場合中散發之價格低廉、品質不高、印有候選人姓名及號次、標語、供加深選民對於候選人印象或拉抬聲勢所用之扇子、帽子、小包面紙、原子筆等欠缺交易價值之文宣贈品可比,實有動搖有投票權人投票意向之效用,是依社會通念或生活經驗,堪認已足以滿足受賄選民物質需求,客觀上足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顯非賄選以外所為之饋贈,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與期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退步言之,縱然被告所贈送之茶葉係以其他劣質茶葉混充之杉林溪茶,然因該茶葉包裝上既然已清楚打印「杉林溪」字樣,故在客觀上已足以使受贈者於主觀上產生此包茶葉係杉林溪高山茶,且價格不斐之認知,故被告所贈送之茶葉是否真為杉林溪茶,亦無礙於被告投票行賄罪責之成立。參諸新近法院對於候選人投票行賄行為之民刑事實務判決可知,法院對於候選人致贈茶葉與選民之類此案件,於刑事上對行賄之被告為有罪之諭知(鈞院99年度選訴字第42號、107年度選訴字第4號等刑事判決),於民事上亦認定行賄之被告當選無效(鈞院99年度選字第19、22號、臺中高分院100年度選上字第6、7號等民事判決),是被告本件所涉犯行,實無疑義之處等語。
三、被告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㈠本件被告並無賄選之行為,因被告係擔任秀水鄉鄉民代表,
常有選民送來茶葉分享,被告亦常順手轉送予選民泡茶、聊天,但在主觀上絕無「交付賄賂」之意圖,而本件被告雖有致送茶葉給起訴書所指之村民賴志龍、林浚騰等人,但並非與渠等有何達成「買票」之合意,此見刑事卷證之筆錄即明:
⑴賴志龍部分:
①賴志龍於107年10月22日之偵訊筆錄:「(問:李家義
如何找你?)當天我跟朋友蘇義程在該處泡茶聊天,代表李家義就進來,我請他坐下倒茶給他喝,不久之後,他出去拿一包茶葉進來,丟在桌上說這給你們大家泡,之後說有事要忙,又轉身離去。」、「(問:知道李家義要選代表?)我不知道他這次有沒有要選…」、「(問:為何李家義這次要送你茶葉?)我也覺得莫名奇妙,李家義有時候會來我這邊泡茶,我想可能他覺得我在該處做生意,所以拿茶葉給大家泡」;復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再證述:「(檢察官問:李家義這次來照你所說的,他就是來送你茶葉的?)我那裡是公共場所,之前他跟我沒有很深交,以前是村民大家聊天什麼的會去我那邊坐泡茶,我在想他應該是說他曾經來我這裡喝茶,覺得抱歉,這包茶葉不錯大家拿去泡這樣。」、「(辯護人問:所以你覺得這是寒暄?)對,是說代表這個薄茶你喝一下這樣而已。」、「(辯護人問:從他進去到離開這整個過程當中,有沒有提到任何選舉的事?)沒有。」、「(辯護人問:所以李家義拿這包茶葉出來,他有沒有要求你要把投票選給他?)沒有講」。
②蘇義程於107年10月22日之調查筆錄:「(問:107年9
月6日李家義如何將茶葉送給賴志龍?)那一天李家義好像一進來就將茶葉放在賴志龍檳榔攤裡面的桌子,還是有出去然後拿茶葉進來,我已經忘記了,然後就說給你們泡,之後賴志龍就叫李家義坐下來泡茶,然後李家義有坐一下,沒多久就走了。」、「(問:上述過程中,李家義有沒有表示支持他該次選代表的情事?)他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
由證人所證述的內容,可得知被告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故此部分非有何行賄之情事,更無以茶葉為對價,要求證人允諾同意投票支持被告之行為。
⑵林浚騰部分:
①林浚騰於107年9月18日之偵訊筆錄:「(問:﹝提示茶
葉兩包﹞你給警察的這兩包茶葉何時拿到的?)我要看一下手機﹝翻看手機﹞,我記得在廟農曆七月普渡慶典之後發生的,可能是107年9月9日-11日之間。因為村長晚上會來找我泡茶,在我們泡茶時,李家義突然過來,一般人家過來我們就會招呼他喝茶,李家義喝茶後突然拿出茶葉,我們說不要,他放下茶葉就走。」、「(問:你知道李家義要跟你買票?)我不當作這是買票,因為平常朋友間就會說茶葉你拿去泡看看,而且也不一定喝得順口」;復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再證述:「(檢察官問:李家義那晚在你們家喝茶的期間,他有拿金條還是什麼其他的東西說要送你?)在喝茶的時候,他有說不然拿兩包茶葉來泡,我說不要,他拿來沒多久就走了。
」、「(檢察官問:李家義有跟你說你試喝看看,拿去廟泡給別人喝,他有這樣講?)有。」、「(辯護人問:所以李家義有用茶葉當作代價說你一定要投票給他?)沒有。」、「(辯護人問:拿茶葉的契機,就是你剛剛說的拿兩包來泡,當下的氣氛?)我跟村長在泡茶,大家在聊天,李家義也看我們在泡茶,但是我們心裡會了解那是選舉期間。」、「(辯護人問:是敏感沒有錯,但是那個當下的氣氛不就是大家在泡茶,所以他拿茶葉是不是要跟你泡茶?)我心裡不會把他當成是賄選還是什麼,但是你們來講會覺得是賄選。」、「(辯護人問:所以你覺得很敏感,但是你不當作是賄選?)對,所以我跟他說不要,他很堅持,拿出來就說大家泡看看。」、「(審判長問:提示選偵卷第31頁,剛剛律師有問你說你在偵查中說我拒絕,李家義說平常來跟你泡茶不行嗎,這句話你解釋一下當時的情境是怎麼樣,為什麼李家義會說這句話?)好像沒有賄選。」。且證人林浚騰亦表示兩人在之前也會有「我去找他會拿給他泡,他來找我會拿給我泡」的情形,且亦回答審判長說被告當時的茶葉並不是隨身帶進來的,而是在泡茶後才說不然我拿兩包你泡泡看等語才出去拿兩包進來,且當時被告並沒有帶任何競選的文宣,顯見被告致贈茶葉之原因僅只於朋友間之分享,與選舉並無關連。
②證人蘇森田於刑事庭審理時亦表示當下並沒有聽到李家
義跟林浚騰有何拜託說因伊要選代表等選舉之情事,顯見被告並沒有用「送茶葉」這件事情,要求林浚騰要投票支持;又證人蘇森田亦證述與被告是對手,且兩個人曾有摩擦,伊也不想看到被告,故證人蘇森田並無任何維護被告之可能性。
③被告當時拿茶葉予林浚騰之契機僅係因大家都有泡茶習
慣,在當下之氛圍就相互分享,縱如林浚騰所述被告在進門時有隨口說一句「拜託一下」等語,也係因候選人之口頭禪或反射動作(甚至可以說是寒暄熱絡一下氣氛)而已。在被告坐下開始泡茶閒聊後,被告即未再想到選舉之事,亦沒有再聊到任何選舉之事,且林浚騰也有表示伊確實有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被告去拿茶葉進來的時候有說「平常來跟你泡茶不行嗎?」等語,顯見被告確實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選舉的事情,也沒有以此為代價,要求林浚騰一定要支持被告,此部分被告並無任何「交付賄賂」之意圖或行為。
㈡被告並非以茶葉為對價要求賴志龍或林浚騰允諾同意投票給
被告,且由該二人證詞足見並無任何買票合意之達成,證人均稱無意收受該茶葉,則茶葉與選舉之間不具有直接對價關係;又縱被告有交付茶葉,亦難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本案被告所致贈之茶葉係基於一般之社交活動,主觀上絕無「交付賄賂」之意圖,亦未與賴志龍或林浚騰有何達成「買票」之合意,本案確非有何賄選之行為,自無原告所主張選舉無效之情形。可參酌鈞院107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之見解,另請求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1號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可參。
㈢上開4兩重之杉林溪茶葉,是選民轉送的,被告不知道是多
少錢。被告並不是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交付茶葉,被告所交付之茶葉,不是選舉賄賂之物品。被告確有贈送4兩茶葉1包予證人賴志龍之事實,被告前往該檳榔攤時,證人賴志龍請被告坐下泡茶約3至4分鐘,被告即取出茶葉1包丟在桌上後,並表示該包茶葉給你們泡等語後隨即離去,被告與賴志龍以前有來往,有送東西,但忘記之前是送什麼東西。至於證人賴志龍證稱其因知悉被告為現任鄉民代表且有在選舉,故不想收受該包茶葉,遂向路過查訪之員警告知之事實云云,這是證人的主觀意識,被告並不知道。另證人蘇義程證述「被告贈送4兩茶葉1包予證人賴志龍,當時在場者僅證人賴志龍及蘇義呈」等語,但蘇義程不只這樣說而已,還有說被告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被告到證人林浚騰住處客廳,有送茶葉,但沒有講選舉的事情,被告不記得林浚騰有無說「不要拿茶葉,現在為選舉期間」等語,因為被告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被告以前有送過林浚騰東西,也有往來。至於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茶葉共3包為被告贈送證人賴志龍及林浚騰,這是客觀事實不爭執,但與選舉無關。本件並沒有任何買票合意的達成,該贈送的茶葉與選舉之間沒有對價關係。對於原告主張4兩重之杉林溪茶葉,每1包價值約300元,被告有爭執,因為4位證人在刑事庭當中有被詢問此問題,其中有一人表示並無一定的行情,其中一位證人也說一斤在1千出頭左右,以一兩來說頂多價值也不到100元,更何況被告始終主張這些茶葉是愛泡茶的人互相分享,也是居民送的。4位證人賴志龍、蘇義程、林浚騰、蘇森田於刑事庭之證詞都有表示當時被告會交付茶葉的氛圍,是當時被告坐下來泡茶,因為大家都有在泡茶,被告才會說這些茶葉給你們泡泡看,尤其是證人賴志龍始終證述從頭到尾都沒有提過任何選舉的事情,而證人林浚騰也證述說當時被告只有在一進來的時候說拜託一下,因為候選人都會這樣,是坐下來之後泡茶,才想說分享茶葉,與與前面的拜託一下完全沒有關係,而且在交付茶葉的過程也沒有提及選舉的事情,並不是以該茶葉作為賄選的標的。當時一起去泡茶的時間距離投票將近3個月的時間,被告主觀上根本沒有做聯想,而且賴志龍曾經證述被告也會去找他泡茶,而林浚騰部分,被告當時是想去找他父親,因為被告跟他父親很熟並不是完全沒有交情。茶葉價值落差很大,目前實務上也有認定不足以影響證人的投票意向。本案刑事庭定於6月25日宣判。
㈣原告所提出杉林溪茶之介紹資料及購物網站上杉林溪茶之售
價資訊,都與本件被告致贈的茶葉不同,此部分不能斷章取義,比附援引。另證人林浚騰在刑事庭證述被告去寒暄時有說了一句拜託一下,但之後完全沒有再提選舉的事情,且茶葉是被告坐下來泡茶聊天之後,知道證人林浚騰有泡茶習慣,想說自己車上有,才又出去拿進來,況且被告拿給林浚騰是茶葉2包,拿給賴志龍是1包,倘若被告真有賄選之意,為何會給付數量不同的茶葉,且在公開場合為之,賴志龍是在檳榔攤,林浚騰的家中是大家可以自由進出的,而非在隱蔽的處所所為,顯見被告並無行賄的意圖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秀水鄉鄉
民代表會代表選舉,被告為秀水鄉第1選區候選人,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彰選一字第1073150278號函公告,被告為當選人。
㈡本件原告於107年12月27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㈢被告於107年8月31日登記參選。
㈣被告於107年9月6日19時至20時許,前往彰化縣○○鄉○○
路○○○號對面即賴志龍所經營之檳榔攤,將4兩重之杉林溪茶葉1包,置放在檳榔攤內之桌上。
㈤被告於107年9月9日至11日晚間某時許,前往彰化縣○○鄉
○○街○○號即林浚騰之住處內,將4兩重之茶葉2包置放在林浚騰之客廳桌上。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選舉訴訟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有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則本院應就被告有無賄選之事實依職權審查。至於被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183條規定,在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然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影響,本院就調查之結果,已足形成心證,自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經查: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秀
水鄉鄉民代表會代表選舉,被告為秀水鄉第1選區候選人,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彰選一字第1073150278號函公告,被告為當選人等事實,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公告可證,應可信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先於107年9月6日19時至20時許,前往彰化縣○○鄉○○路○○○號對面由賴志龍經營之檳榔攤佯裝拜訪,被告知悉賴志龍及友人蘇義程將要在該處打麻將,即將價值300元之4兩重杉林溪茶葉1包置放在檳榔攤內之桌上,賴志龍雖無意收受,被告仍對賴志龍稱「這包給你泡」等語後隨即離去,復於於107年9月9日至11日晚間某時許,前往彰化縣○○鄉○○街○○號林浚騰之住處,見林浚騰及蘇森田在客廳泡茶聊天,即向林浚騰表示伊這次選舉,拜託一下等語,並將4兩重之茶葉2包價值共600元置放在林浚騰之客廳桌上後離去等語,被告對於上開時地先後交付茶葉予賴志龍、林浚騰之事實固不爭執,惟答辯稱其擔任鄉民代表,常有選民送來茶葉分享,被告亦常順手轉送予選民泡茶、聊天,但主觀上絕無交付賄賂之意圖,當時被告坐下來泡茶,因為大家都有在泡茶,被告才會說這些茶葉給你們泡泡看,尤其是證人賴志龍始終證述從頭到尾都沒有提過任何選舉的事情,而證人林浚騰也證述說當時被告只有在一進來的時候說拜託一下,因為候選人都會這樣,是坐下來之後泡茶,才想說分享茶葉,當時被告並沒有帶任何競選的文宣,致贈茶葉之原因僅只於朋友間之分享,與選舉無關等語。
㈣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其中所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該賄選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為必要。是投票行求賄賂罪,須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始克成立。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
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又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賂階段,行賄者與受賄者乃必要之共犯,以二人間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經查:
⑴證人賴志龍先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跟朋友蘇義程在該
處泡茶聊天,代表李家義就進來,我請他坐下倒茶給他喝,不久之後,他出去拿一包茶葉進來,丟在桌上說這給你們大家泡,之後說有事情要忙,又轉身離開。」、「(問: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茶葉?)不曾。」、「(問: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其他東西?)我沒印象。」、「(問:為何李家義這次要送你茶葉?)我也覺得莫名其妙。李家義有時會來我這邊泡茶,我想可能他覺得我在該處做生意,所以拿茶葉給大家泡。」、「(問:認識李家義多久?)很多年,因為李家義之前就擔任代表,會為村民服務。私下有時他會去我那邊坐坐聊天,但不常去。」、「(問:你有無要收下李家義給你的?)沒有,因為過沒多久警察就來了,我就講給副所長聽」、「(問:你沒有意思要收下茶葉,為何不還給李家義?)李家義丟下茶葉就走,我來不及跟他說要還他」、「(問:為何李家義送的茶葉你不敢收?)因為李家義有在選舉,他在做代表,這樣很敏感。」、「(問:你跟李家義聊天過關於泡茶、茶葉的事情?)沒有。我們單純是聊天,不曾講到過茶葉或泡茶的話題。」等語,復於刑事審理中證稱:「(問:他來你的檳榔攤有曾經拿東西,例如曾經拿錢、還是金條,還是什麼東西要送你?)不曾。」、「(問:他有曾經拿茶葉送你?以前我不記得,因為他很少去我那裡。」、「代表剛好來,我都沒有接到他的茶葉,我那個麻將桌他就放在上面,他直接丟上去,他說這個茶葉給你們大家泡,然後我叫他坐一下要不要喝個茶,…我們也沒講到什麼話,只是他說你們是要打麻將嗎,如果你們要忙他就要先走,結果是這樣而已。」、「我也不知道他突然拿那包茶葉要做什麼。」、「(問:李家義這次來照你所說的,他就是來送你茶葉的?)我那裡是公共場所,之前他跟我沒有很深交,以前是村民大家聊天什麼的會去我那邊坐泡茶,我在想他應該是說他曾經來我這裡喝茶,覺得抱歉,這包茶葉不錯大家拿去泡這樣。」、「(問:所以李家義拿這包茶葉出來,他有沒有要求你要把投票選給他?)沒有講。」、「(問:有拜託你要支持他?)也沒有。(問:完全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對。」、「(問:杉林溪你知道是在鹿谷哪方面?)我不曉得,我不喝生茶,只喝熟茶。」、「(問:在當下李家義拿茶葉給你的時候,你有想說這可能是賄選?)我有這種想法過。」、「(問:你為什麼想還他?)第一,選舉期間快到了很敏感;第二,我茶葉很多,我不用去借他的茶葉,我自己喝的是比較生的,我喝自己比較適合喝的,我是喝我自己的。」、「我就想說他是不是還要選舉還是怎麼樣,不然怎麼會送茶葉」等語明確,則被告與賴志龍平日並無密切之往來,過去亦無禮尚往來互為餽贈之社交情誼,則被告於選舉前2個多月來訪,並饋贈茶葉予賴志龍,被告之行為已經使得賴志龍懷疑是否為賄選而將茶葉交付警方,則身為候選人之被告,豈有不知此時送禮將有遭受他人懷疑行賄之理?更何況賴志龍不喝生茶,只喝熟茶,而且只喝自己的茶葉,倘若是朋友間的社交往來餽贈,應知賴志龍喝茶之偏好及習性,何以被告硬是要將一包賴志龍不喝的杉林溪茶葉丟給賴志龍?顯然與一般友人之間送禮的生活經驗不符。縱使被告將茶葉餽贈予賴志龍之過程中,並未提及選舉之事,然被告自行向賴志龍提出賄賂具有財產價值之茶葉,已符合「行求」之要件,故被告答辯稱常順手轉送予選民泡茶、聊天,主觀上並無賄選意圖,自與社會常情不符,當無可採。
⑵另證人林浚騰先於偵查中證稱:「在我們泡茶時,李家義
突然過來,一般人家過來我們就會招呼他喝茶,李家義喝茶後突然拿出茶葉,我們說不要,他放下茶葉就走」、(問:你知道李家義要選這屆代表?)一定知道。」、「(問:你跟李家義泡茶時有無說到選舉的事情?)他來一定會拜託的。但我覺得很冤枉,我們5、6年沒往來,他突然拿茶葉過來。」、「(問:李家義拜託你支持他當代表?投票給他?)候選人當然是要我們支持投票給他。」、「…李家義人先進去,當時我跟村長已經在泡茶,李家義喝
1、2杯茶後,說要拿茶葉給我,之後就返身拿茶葉,我拒絕,李家義說平常來跟你泡茶不行嗎?之後就離開了」、「(問:李家義丟下茶葉前就有拜託你支持他選情?)是。我說不要他丟下茶葉就離開了,村長可以作證。」、「(問:你知道李家義拿茶葉給你是要你投給他?)這很正常,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來拜託就是要你投給他的」、「(問:你知道李家義要跟你買票?)我不當作這是買票,因為平常朋友間就會說茶葉你拿去泡看看,而且也不一定喝得順口。」、「李家義的想法是什麼我不肯定,平常沒往來,但候選人來我一定會招呼一下。我想李家義就是要我支持他或幫他拉票」、「(問:你平時跟李家義有無往來?)沒有。我也沒有他手機號碼。」、「(問:之前李家義有無送過你東西?)從來沒有,我們7、8年都沒往來。
李家義之前當過代表後來落選,上一次才當選,這次要選連任。」、「(問:你說李家義有去你家拜託選舉,他怎麼說?)他說我這次選舉,拜託一下。」、「(問:李家義去你家10分鐘,只有這句話?)有一些寒暄聊天的話,我們7、8年沒交集,他來說的話題就是選舉,說這次選舉拜託一下。」等語,復於刑事審理中亦證稱:「(問:李家義這次來有拜託你說他這次參選代表的話?)他是說這回拜託一下。」、「(問:這回拜託一下是拜託你捐錢給他,拜託你幫他做事,還是這次選舉拜託你票投給他?)應該是拜託選票投給他。」、「在喝茶的時候,他有說不然拿兩包茶葉來泡,我說不要,他拿來沒多久就走了。」、「(問:他要拿茶葉給你很好不用錢,你為什麼不要?)大約知道選舉期間,一般人或村長拿來我也會說不要。」、「(問:李家義有跟你說你試喝看看,拿去廟泡給別人喝,他有這樣講?)有。」、「(問:剛剛檢察官有問說,你認為李家義拿茶葉來,就是要跟你買票,所以你就說不要,這是你自己心裡想的?)是我自己心裡想的。」、「(問:所以李家義有用茶葉當作代價說你一定要投票給他?)沒有。」、「(問:當場有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他有說拜託,沒有說一定要選給他。」、「(問:拿茶葉的契機,就是你剛剛說的拿兩包來泡,當下的氣氛?)我跟村長在泡茶,大家在聊天,李家義也看我們在泡茶,但是我們心裡會了解那是選舉期間。」、「(問:是敏感沒有錯,但是那個當下的氣氛不就是大家在泡茶,所以他拿茶葉是不是要跟你泡茶?)我心裡不會把他當成是賄選還是什麼,但是你們來講會覺得是賄選。」、「(問:所以你覺得很敏感,但是你不當作是賄選?)證人林浚騰答:對,所以我跟他說不要,他很堅持,拿出來就說大家泡看看。」、「(問:後來回來臺灣,你們還有互動?)沒有,很少,在路上遇到也是點頭打招呼而已。」、「(問:這次選舉前李家義就已經是現任的代表,他會常去找你?)沒有。」、「(問:曾經去家裡找過你?)好幾年都沒有。」、「(問:李家義在平常的時候,曾經拿過東西過去送你?)沒有。」、「進門喝茶就有講,說這次拜託一下」、「(問:他喝茶的時候,有跟你討論茶葉的問題,跟你說你這個茶好不好還是怎麼樣,他有說你們在泡的那個茶葉的事情?)沒有。」、「(問:那時候這樣講,你就是拒絕的意思,你拒絕的原因是因為你覺得時間很敏感,你主動有聯想到選舉的事?)是。」、「(問:提示選偵卷第31頁,剛剛律師有問你說你在偵查中說我拒絕,李家義說平常來跟你泡茶不行嗎,這句話你解釋一下當時的情境是怎麼樣,為什麼李家義會說這句話?)好像沒有賄選。」,「(問:你泡杉林溪,就你自己認知的,大概杉林溪一斤多少?)…固定買的一般杉林溪差不多也是看茶葉,有的是一千多葉有幾百元的,也有三、四千的」、「(問:李家義平常並不會去找你泡茶?)以前沒有。」、「(問:平常也不會送東西給你?)嗯。」、「(問:當天去找你的時候,有說這次拜託你支持?)嗯。」等語明確,顯然被告與林浚騰已經有長期並無往來之事實,更無互為餽贈之社交情誼,則被告在未事先與林浚騰聯繫或打聲招呼的情況下,於選舉前2個多月冒然登門造訪,並即向林浚騰表示這回拜託一下,又於林浚騰請被告喝茶時,表示拿兩包茶葉來泡,經林浚騰表示拒絕,被告仍執意將2包茶葉丟下茶葉後離去,客觀上已足以使人認為被告並非僅是單純向林浚騰拜票,而是更有交付具有財產價值之茶葉作為向林浚騰行賄之舉止,故被告答辯稱並無賄選意圖,亦非可採。
⑶按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
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原告主張被告贈與賴志龍、林浚騰之包裝「杉林溪」茶葉4兩重一包價值300元等語,為被告所爭執,查杉林溪茶葉之價值雖因品質不同而有差異,然原告所指1斤(16兩)之價值約落在1,500至3,000元,甚至更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網路線上購物商品搜尋結果等資料可參,則原告主張系爭茶葉4兩重一包價值300元等語,並無任何超出市場行情不合理之處,應可認係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物品,被告分別給予賴志龍4兩重之茶葉1包、林浚騰4兩重之茶葉2包,尋求賴志龍、林浚騰投票支持被告,客觀上足以作為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依社會通念可認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是以被告以茶葉作為賄賂之物,並向有投票權之賴志龍、林浚騰行求、交付茶葉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應可認定。所以被告所辯致贈茶葉之原因僅只於朋友間之分享,與選舉無關等語,顯與上開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既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示
之投票行賄行求、交付賄賂行為,已符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從而,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屆彰化縣秀水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證據、聲請事項,
經審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㈦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