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曾秋溎
許翠黛温玉珠林英美顧碧枝張玲凌陳彗玲莊麗紅周錦湘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林倍志律師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昭華
林咏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