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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秋溎等9人因本院108年重勞訴字第2號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5,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另曾秋溎、許翠黛、温玉珠、顧碧枝、陳彗玲、莊麗紅、周錦湘等7人請求上訴人簽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適用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應徵裁判費31,500元(計算式:3,000元×(10+5)/10×7=31,500),上開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請求之上訴審裁判費合計為106,062元(計算式:74,562+31,500=106,06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