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周雅綺被 告 白湘如被 告 白湘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