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 萬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2,4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