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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翊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先位聲明駁回、備位聲明被上訴人佰郡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35,000元、被上訴人林永森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15,000元,其餘之訴駁回,故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元元(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775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裁判日期: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