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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原告 陳建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昌林等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發文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