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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靜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0,000元(計算式:已收受價金2,068萬元+違約金1,000萬=3,0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