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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蔡宏仁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李錫秋律師

李維仁律師被 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訴訟代理人 賴文仁被 告 楊英雄

楊英主

楊金英

楊英仁

楊英賢

楊崇堅

楊蔡來有

楊家姍

楊桂華

楊桂文楊桂林楊桂如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複代理人 林羣祺律師

高運晅律師被 告 張子仁

邱菁柔蔡佩諭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以其在民國101年1月4日,向該土地地主楊英雄、楊英主、楊金英、楊英仁、楊英賢、楊崇堅、楊英傑,購買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新金墩段322地土地所有權,並於101年3月2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買賣之仲介為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彰化民族加盟店,當時該店店長為張子仁,營業員為邱青柔,承辦地政士為蔡佩諭,惟上開土地有套繪管制不能興建農舍,被告均未告知系爭土套繪管制,故請求損害賠償等語,然該土地套繪管制能否解除,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審理中,其套繪管制能否解除,攸關本件是否有損害賠償之認定,是依上揭說明,臺中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