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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蔡宏仁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被 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訴訟代理人 賴文仁被 告 楊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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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桂文楊桂林楊桂如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複代理人 林羣祺律師被 告 張子仁

邱菁柔蔡佩諭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本件訴訟以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經原告上訴後,經臺灣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號判決終結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判決書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