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抗 告 人 林勇志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春火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