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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廷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96,63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