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亡賴益法定代理人 賴炳森上訴人 即被 告 呂益誠被上訴人即原 告 賴松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規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先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繳裁判費,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呂益誠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2日送達,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亡賴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及109年3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二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