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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徐曉玲代 理 人 林柏劭律師(法扶)相 對 人 黃朝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朝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黃朝盾設於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黃朝盾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朝盾前經鈞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3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相對人之配偶即聲請人徐曉玲擔任監護人、相對人之岳母即關係人彭羿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近來失智退化程度日益加劇,已無法言語,行為更退化至約2~3歲程度,會隨地大小便,醫療及生活費用開銷龐大。相對人復為中低收入戶,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每月需陸續支出醫療費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家庭買菜費用15,000元、水電瓦斯電話網路日用品等雜支22,000元,此尚不包含3名未成年子女之學費,惟相對人每月僅賴家庭社會福利補助35,000元等維持生活,實無法支應上述日常生活開銷。

此外,兩造及子女現住之彰化縣○○鄉○○村○○路○○號舊厝,該屋狹小老舊,門窗、隔間均已殘破不堪,更有多處漏水、壁癌叢生,牆面斑駁、磚塊外露,如此居住環境,恐生安全及健康上之疑慮。相對人無收入,開銷龐大,且居住環境極差,亟需出售名下土地以改善生活。雖聲請人前曾聲請處分相對人名下之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經鈞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160號裁定准許,惟該筆土地乏人問津,而聲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持分甚少,且彼此毗鄰,價值不高,可一同出售予其他共有人,以較佳之價格出售,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113條之規定,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彰化縣大村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住家環境照片、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6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花壇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責照護,故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相關之醫療、養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等情,自不待言;此外,相對人居住之房屋確實已老舊,相對人又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惟相對人每月除有家庭社會福利補助35,000元之外,別無其他收入,其名下如附表所示系爭35筆土地均屬共有,顯難單獨利用,且相對人之持分比例不高,平時欲處分亦屬不易,相對人又無利用系爭35筆土地,聲請人亦難以代相對人為管理使用,倘若有其他共有人願意出價購買,聲請人代為一併處分賣出得款,處理方式上尚屬方便,而無多餘花費,所得價金可用以改善相對人之住居及生活品質,對相對人亦無不利。是本件無損及受監護人之利益,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應有其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權利範圍│├──┼───────────────┼─────┼────┤│1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046.15│ 1/54│├──┼───────────────┼─────┼────┤│2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928.00│ 1/54│├──┼───────────────┼─────┼────┤│3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972.39│ 10/486│├──┼───────────────┼─────┼────┤│4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798.32│ 29/1458│├──┼───────────────┼─────┼────┤│5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110.64│ 1/171│├──┼───────────────┼─────┼────┤│6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6261.01│ 1/171│├──┼───────────────┼─────┼────┤│7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3192.62│ 1/171│├──┼───────────────┼─────┼────┤│8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5155.49│ 1/171│├──┼───────────────┼─────┼────┤│9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114.60│ 1/171│├──┼───────────────┼─────┼────┤│10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987.30│ 1/171│├──┼───────────────┼─────┼────┤│11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4248.03│ 1/171│├──┼───────────────┼─────┼────┤│12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9602.36│ 1/171│├──┼───────────────┼─────┼────┤│13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459.26│ 1/171│├──┼───────────────┼─────┼────┤│14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320.34│ 1/171│├──┼───────────────┼─────┼────┤│15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3636.90│ 1/171│├──┼───────────────┼─────┼────┤│16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9418.67│ 1/171│├──┼───────────────┼─────┼────┤│17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4423.54│ 1/171│├──┼───────────────┼─────┼────┤│18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4279.57│ 1/171│├──┼───────────────┼─────┼────┤│19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990.68│ 1/171│├──┼───────────────┼─────┼────┤│20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5829.59│ 1/171│├──┼───────────────┼─────┼────┤│21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9350.69│ 1/171│├──┼───────────────┼─────┼────┤│22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513.28│ 1/171│├──┼───────────────┼─────┼────┤│23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036.56│ 1/171│├──┼───────────────┼─────┼────┤│24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865.48│ 1/171│├──┼───────────────┼─────┼────┤│25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3367.39│ 1/171│├──┼───────────────┼─────┼────┤│26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8088.26│ 1/171│├──┼───────────────┼─────┼────┤│27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803.52│ 1/171│├──┼───────────────┼─────┼────┤│28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7585.69│ 1/171│├──┼───────────────┼─────┼────┤│29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4430.15│ 1/171│├──┼───────────────┼─────┼────┤│30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545.26│ 1/171│├──┼───────────────┼─────┼────┤│31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2737.68│ 1/171│├──┼───────────────┼─────┼────┤│32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8759.26│ 1/171│├──┼───────────────┼─────┼────┤│33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8649.26│ 1/171│├──┼───────────────┼─────┼────┤│34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7077.15│ 1/171│├──┼───────────────┼─────┼────┤│35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15286.40│ 1/171│└──┴───────────────┴─────┴────┘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