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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劉玲孜相 對 人 劉文松關 係 人 劉文國

劉文宮

劉文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劉文松就其所繼承父親即被繼承人劉清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法,與被繼承人劉清雲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劉文松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文松為聲請人劉玲孜之叔叔,前經本院於民國87年9月4日,以87年度禁字第4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父劉清雲為其監護人,業於87年10月6日確定,嗣相對人之父劉清雲於109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復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77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兄劉文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於109年10月5日確定。玆因相對人之父即被繼承人劉清雲於死亡時,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許可按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法,與被繼承人劉清雲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同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劉文松前經本院於87年9月4日,以87年度禁字第4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業於87年10月6日確定,依97年5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11條規定,由相對人之父劉清雲擔任法定監護人,依法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嗣因劉清雲於109年5月13日死亡,復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77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兄劉文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於109年10月5日確定,聲請人已會同劉文國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監宣字第177號全卷查閱無訛,並有本院87年度禁字第42號民事裁定、財產清冊附卷可按,堪認屬實。而依前開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其處分對被繼承人劉清雲繼承之系爭遺產,自應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劉清雲於109年5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遺產,由被繼承人劉清雲之長子劉文宮、次子劉文國、三子即相對人劉文松、四子劉文儀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各為1/4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郵政定期儲蓄金存單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溪州鄉農會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影本、溪州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案,被繼承人劉清雲所遺系爭土地及現金存款分歸相對人部分,客觀上價值並未低於相對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取得系爭遺產之價值,顯已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劉清雲之系爭遺產,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與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1396 全部 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131 全部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328 全部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1773 全部 5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066 全部 6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03 全部 7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5474 全部 8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 地號 63 3498/9216 9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 地號 598 3498/9216 10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4113.51 1/28 1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933.82 全部 1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57.32 774/2000 1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85.97 全部 1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76.93 全部 15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66.41 全部 16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80.43 1/3 17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6.77 1/2 18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74.18 62/1000 19 建物 彰化縣○○鄉○○村00鄰○巷0號 106.1 全部 20 存款 ①溪州郵局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號碼00000000) ②溪州郵局定期儲蓄存款60萬元(號碼00000000) ③溪州鄉農會定期儲蓄存款10萬元(號碼038278) ④溪州鄉農會定期儲蓄存款10萬元(號碼038692) ⑤溪州鄉農會定期儲蓄存款42萬元(號碼0000000) ⑥溪州鄉農會定期儲蓄存款20萬元(號碼0000000) ⑦溪州鄉農會定期儲蓄存款50萬元(號碼006133) ⑧溪州郵局活期儲蓄存款10,328元(迄至109年5月15日止之餘額,帳號:0000000-0000000) ⑨溪州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395元(迄至109年6月11日止之餘額,帳號:0000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