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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姵秀相 對 人 陳黃月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行中關於「黃美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黃月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靖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