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楊勝凱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楊勝凱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而聲請人為其之破產管理人,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健保費,並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件所示之破產財團分配表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件:破產財團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