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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4號異 議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賴曉秋相 對 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10 年1 月5 日本院

109 年度破字第4 號認可分配表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0 年1 月5 日認可分配表之裁定撤銷。

二、本院109 年度破字第4 號破產人楊勝凱宣告破產事件,如附件所示之更正後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所申報關於訴訟費用之債權即為新臺幣(下同)2,213 元,但民國110 年1 月5 日破產財團分配表卻將之列為500 元,爰提出異議,請求更正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前所申報關於訴訟費用之債權為2,213 元一節,業經本院核閱屬實,且經函詢相對人對於異議人提出異議之意見後,相對人亦同意更正之,故異議人請求更正110 年

1 月5 日破產財團分配表關於其訴訟費用之債權為2,213 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因此,異議人之債權金額於更正後既為44萬1,579 元(即:43萬9,866 元+(2,213 元-500元)=44萬1,579 元),則經重新計算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後,爰更正破產財團分配表如附件所示,並重新認可及公告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件:更正後破產財團分配表(製表日:110 年1 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