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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何崇民律師(即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破 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人之銀行存款為新臺幣(下同)4,363,056元,無其他財產,是破產財團之上開銀行存款可供分配,扣除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並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