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聲 請 人 黃娟娟關 係 人 黃珍珠法定代理人 黃舜志關 係 人 黃奕嘉
黃郭荔黃舜昌黃舜志
主 文選任黃奕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珍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黃如松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珍珠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黃珍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舜志為黃珍珠之胞兄亦為其監護人,聲請人黃娟娟為黃珍珠之胞姐,監護人黃舜志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珍珠均為被繼承人黃如松之繼承人,於辦理遺產分割事宜,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聲請人黃娟娟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098條各定有明文,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黃娟娟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珍珠之胞姐,黃舜志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珍珠之胞兄亦為監護人,均為被繼承人黃如松之繼承人,有利益相反之情形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聲請人為辦理被繼承人黃如松之遺產分割事宜,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反,依法監護人不得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珍珠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再審酌關係人黃奕嘉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珍珠之堂兄,於本件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其已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乙件在卷可稽。復查,被繼承人黃如松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共5人,應繼分各為1/5,依聲請人所提遺產分割方案,被繼承人黃如松之遺產由繼承人各以應繼分1/5取得遺產,該分割方案並未不足受監護宣告人黃珍珠之應繼分,可認該分割方式應可保護受監護宣告人,本院認由關係人黃奕嘉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珍珠辦理被繼承人黃如松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項目│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段│695.67平方公尺│黃郭荔、黃娟娟、││ │1276地號 │權利範圍1/1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段│51.72平方公尺 │黃郭荔、黃娟娟、││ │1098-1地號 │權利範圍1/3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段│4.79平方公尺 │黃郭荔、黃娟娟、││ │1098-2地號 │權利範圍1/3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段│59.01平方公尺 │黃郭荔、黃娟娟、││ │831-7地號 │權利範圍1/1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段│757.26平方公尺│黃郭荔、黃娟娟、││ │841地號 │權利範圍5/288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土地│彰化縣員林市○○段│89.92平方公尺 │黃郭荔、黃娟娟、││ │843地號 │權利範圍1/2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房屋│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權利範圍 │黃郭荔、黃娟娟、││ │中山路1段55巷10號 │50000/100000 │黃舜昌、黃舜志、││ │ │ │黃珍珠各以應繼分││ │ │ │比例1/5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