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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監宣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 請 人 許素妹關 係 人 許張是

林俊宏許國靜許素月許清添許瑞巖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俊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許蔣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許張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許素妹為其監護人,因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均為被繼承人許蔣之繼承人,現擬辦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受監護宣告之人與監護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098條各定有明文,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許素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之長女,聲請人許素妹為其監護人,雙方均為被繼承人許蔣之繼承人,有利益相反之情形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次查,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均為被繼承人許蔣之繼承人,因其等間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依法監護人不得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再審酌關係人林俊宏於本件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其已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乙件在卷可稽。復查,被繼承人許蔣於民國108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包含聲請人許素妹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在內共六人,依聲請人所提遺產分割方案,被繼承人許蔣之遺產均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取得,該遺產分割方案並未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本院認由關係人林俊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張是辦理被繼承人許蔣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項目│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土地│彰化縣○○鄉○○段│1,838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427地號 │權利範圍1/1 │ │├──┼─────────┼───────┼─────┤│土地│彰化縣○○鄉○○段│84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479號 │權利範圍1/56 │ │├──┼─────────┼───────┼─────┤│土地│彰化縣○○鄉○○段│462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490地號 │權利範圍 │ ││ │ │3321/184800 │ │├──┼─────────┼───────┼─────┤│土地│彰化縣○○鄉○○段│66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493之37地號 │權利範圍1/1 │ │├──┼─────────┼───────┼─────┤│土地│彰化縣○○鄉○○段│393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493地號 │權利範圍1/56 │ │├──┼─────────┼───────┼─────┤│土地│彰化縣○○鄉○○段│988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09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869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10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987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11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949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12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1,068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52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1,631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53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484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54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559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55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209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556地號 │權利範圍1/40 │ │├──┼─────────┼───────┼─────┤│土地│彰化縣○○鄉○○段│2平方公尺 │許張是取得││ │1100地號 │權利範圍1/40 │ │├──┼─────────┼───────┼─────┤│房屋│彰化縣埔心鄉埔心村│權利範圍1/1 │許張是取得││ │武訓路101巷1弄3號 │ │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