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4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李曉玫複代理人 李鴻良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再添(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於民國96年6月30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又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再添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查本院108年度司執丁字第0000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正在進行中,被繼承人之遺產(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號房屋)業經拍定,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0元,故被繼承人所遺上開不動產價值為1,940,000元。
(二)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既已進行清償借款強制執行程序中,為恐日後管理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財政部訂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29,100元。
(三)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執行職務有1.依職權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並將資料登報。2.搜索被繼承人遺產。3.處理被繼承人相關遺產事宜。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彰院平108司執丁字第49015號函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及108年度司執字第49015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又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公示催告、登報等管理遺產行為,及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請求酌定管理報酬為29,100元,為有理由,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