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李曉玫複代理人 李鴻良上列聲請人許可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林福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9年度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權資料。
三、陳報民國104年5月1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714號執行案件之分配表。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
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