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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聲 請 人 辛佩羿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1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正忠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現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為此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代墊之管理費用12,681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正忠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於彰化縣社頭鄉之三筆不動產,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說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執行程序為何及是否已拍定,聲請人具狀表示尚未拍定,並提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影本,本院另查詢被繼承人於本院之強制執行案件,亦查無進行中之強制執行案件,有案件索引卡在卷可稽。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尚未拍定,則聲請人仍需善盡保存被繼承人遺產之責,難謂聲請人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聲請人於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