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49號聲 請 人 林明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法定事由及陳報業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編製遺產清冊及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