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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7號聲 請 人 辛佩羿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朱章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參拾陸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朱章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2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朱章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新台幣(下同)2,789,999元拍定,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分配中,為此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100,000元及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10,651元云云。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22號選任為被繼承人朱

章徽之遺產管理人,又本件並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為聲請公

示催告,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而後續將支出公示催告之登報、手續、人力成本預估為2,000元;另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已支出聲請費1,000元及郵資60元。

至後續待辦事項為辦理被繼承人朱章徽財產清冊之公證費用1,000元、將公證書陳報予法院之郵資60元、辦理公證之計程車交通費用約500元;至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計程車交通費用約500元;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規費15元及計程車交通費用約500元;預扣日後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費用1,030元(含代辦手續費)及郵資60元;管理遺產時須有時間空間收受法院或債權人之法律文件、與法院或債權人電話聯繫之電話費、所有複印、列印及文具耗費約5,000元,共支出12,651元(經本院計算總額為12,725元)。

㈢聲請人主張代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

於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裁定中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朱章徽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即毋庸重複納入計算,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亦於本件主文中載明由被繼承人朱章徽之遺產負擔,亦毋庸納入計算,而聲請人主張聲請本件酌定報酬支出之郵資60元,未提出相關單據,經檢視聲請人具狀之信封黏貼有掛號函件收據,其上郵資記載為36元,則認應以此金額為據。至聲請人主張後續將支出公示催告之登報、手續、人力成本預估2,000元,因本院就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現已無要求須另行登報,是該費用不予列計;就辦理被繼承人朱章徽財產清冊之公證費用1,000元及郵資60元部分,因聲請人未提出相關支出單據,無從列入代墊費用內;就預估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費用1,030元(含代辦手續費)及郵資60元部分,如聲請人係指管理遺產之職務完全終結而欲解除職務,此部分無須另行聲請裁定解除職務,是該費用不予列計;就申請除戶謄本規費15元,因未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以供查對,無從列入代墊費用內;就預估支出計程車交通費用共1,500元及預估支出電話費、複印、列印及文具耗費約5,000元,因尚未實際支出,亦無從列入本件代墊費用內。是以,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已支出之必要代墊費用應為36元。

㈣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進行之工作為聲請公示催

告,其所參與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之行政執行程序,因債權人於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原屬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業經該分署拍賣且已拍定,僅尚待分配執行所得金額,聲請人參與執行之程度非高,且考量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事務,聲請人聲請100,0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本院認數額屬過高,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無實際進行訴訟言詞辯論等甚為繁瑣事項,遺產法律關係相對單純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為適當,而前開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朱章徽之遺產負擔。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