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號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弘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弘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弘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四、依移轉命令取得舊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應自移轉命令發出起算,且以舊債務受償完畢為上限,債權人請求給付新臺幣764,000元,請求範圍顯逾移轉命令範圍,請更正請求金額。
五、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