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即清 算 人 姚良冀上列聲請人聲報海圓鮮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海圓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海圓鮮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海圓鮮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09年2月26日彰院曜民慧108司司62字第1089005232號函准予備查。次查,聲請人聲報其就海圓鮮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固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海圓鮮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稱,海圓鮮公司尚有營業本稅新台幣(下同)777,782元,及預估營業稅罰鍰777,781元尚未開徵,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090253284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以,海圓鮮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終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