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林珀熙上列聲請人聲報拜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亦有明定。又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拜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爾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拜爾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清算人,本院嗣以民國109年6月29日彰院曜民善109司司39字第1099003835號函准予備查,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次查,聲請人聲報其就拜爾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固據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惟其並未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經本院於109年9月1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5日補正3份報紙,惟其所提公告之報紙,係於109年9月22至24日刊登該公告,有該報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提報紙既於109年9月22至24日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則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須至109年12月24日始屆滿。是以,本件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既尚未屆滿,則拜爾公司之清算事務即未終結。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