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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異 議 人即拍 定 人 鍾樹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宏仁 00000000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110年3月3日彰院平109司執消債清萬字第11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 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於清算程序。

二、異議要旨略以:債務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重測前為三家春段,且依內政部地籍圖網路便民系統,於彰化縣花壇鄉查無「三家春段」之段名,然系爭土地坐落地號、面積等資料均與拍賣公告附表相同,異議人於110年2月24日依貴院正常程序拍定,如予撤銷拍定,將影響拍定人之權益,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本件債務人陳登國清算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下稱系爭土地)分別於109年10月7日、110年2月8日行第一次、第二次拍賣程序,並於110年2月24日第三次拍賣程序中由異議人鍾樹芳、張宏仁拍定,因拍賣公告誤載系爭土地為三家春段,爰於同年3月3日撤銷前開拍賣程序,經拍定人異議陳述如前。經查,三家春段為系爭土地重測前之段名,於90年11月8日因地籍圖重測後登記為新三家春段,有地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前開拍賣程序之公告係以重測前之段名、重測後之地號為登載,即係以不存在之土地為拍賣標的,縱經拍定,拍定人亦無法持權利移轉證書為登記,此一顯然錯誤,已足以影響當事人及拍定人之權益,本院於110年3月3日以彰院平109司執消債清萬字第11號執行命令撤銷前開拍賣程序,並無違誤。異議人以前述事由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前開執行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11號 財產所有人:陳登國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花壇鄉 新三家春 162 13.29 6分之1 備考 2 彰化縣 花壇鄉 新三家春 183 69.91 1分之1 備考 3 彰化縣 花壇鄉 新三家春 190 158.84 1分之1 備考 4 彰化縣 花壇鄉 新三家春 198 244.12 6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