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債 務 人 賴妙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要 保 人 謝鎮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第 三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16樓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0000000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要保人、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要保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於108年11月7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因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

已逾新台幣1,200萬元,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109年8月3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然債務人於108年12月3日更生之執行程序進行中將原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予以變換要保人,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1 謝鎮勳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20102770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2 謝鎮勳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41215210/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壽險(A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