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柯良達相 對 人 李雅惠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24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家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8號事件提存在案,因雙方已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和解筆錄影本、107年度司家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影本、107年度執全字第111號塗銷查封登記函影本、107年度存字第358號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