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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陳聖心相 對 人 興富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興富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自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最高扺押權,共30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1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既已屆至,且上揭債務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應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最高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所檢附之協議書僅約定清償方式,如債務人出售所有B1~B8其中一戶時,債務人有義務通知債權人出售事實及每戶優先受償1000萬元之權利至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止,而該方式並未約定期限,本院自無從形式審查債務清償期是否業已屆至,故既未約定清償期限,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1 │彰化縣│員林市 │至善 │ │0000-0000 │ │ │ │73.69 │全部 │ │├──┼───┼────┼────┼────┼────────┼─┼──┼──┼──────┼─────────┼──────┤│2 │彰化縣│員林市 │至善 │ │0000-0000 │ │ │ │72.36 │全部 │ │├──┼───┼────┼────┼────┼────────┼─┼──┼──┼──────┼─────────┼──────┤│3 │彰化縣│員林市 │至善 │ │0000-0000 │ │ │ │70.78 │全部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1 │00705-│彰化縣員林市至│彰化縣員林市至│四層樓鋼筋混凝│一層:51.85;二層:54.│ │全部 │ ││ │000 │善街117巷42號 │善段0000-0000 │土造,住宅 │90;三層:54.90;四層 │ │ │ ││ │ │ │地號 │ │:52.23;合計:213.88 │ │ │ │├──┼───┼───────┼───────┼───────┼───────────┼─────┼────┼───────┤│2 │00706-│彰化縣員林市至│彰化縣員林市至│四層樓鋼筋混凝│一層:51.85;二層:54.│ │全部 │ ││ │000 │善街117巷42號 │善段0000-0000 │土造,住宅 │90;三層:54.90;四層 │ │ │ ││ │ │ │地號 │ │:52.23;合計:213.88 │ │ │ │├──┼───┼───────┼───────┼───────┼───────────┼─────┼────┼───────┤│3 │00707-│彰化縣員林市至│彰化縣員林市至│四層樓鋼筋混凝│一層:51.85;二層:54.│ │全部 │ ││ │000 │善街117巷42號 │善段0000-0000 │土造,住宅 │90;三層:54.90;四層 │ │ │ ││ │ │ │地號 │ │:52.23;合計:213.88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