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劉德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智捷即張琨東即張村郎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故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苟非不能據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該抵押權人嗣後又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不僅徒使法院踐行無益之程序,並課抵押人重複負擔聲請費用之責任,自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張村郎(即張琨東)於民國(下同)83年10月12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張村郎、張庭嘉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且已於84年度拍字第1013號裁定在案,該案裁定確定證明書於強制執行期間遺失,經向本院聲請補發均因該卷已銷毀無法補發。為此再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即抵押權人前於84年間,向本院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經本院84年度拍字第10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拍賣在案,此為聲請人所自陳,並有本件案件查詢索引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系爭裁定之確定證明書遺失為由重複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土地,顯見其仍執有系爭裁定正本,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既經本院獲准拍賣抵押物並取得系爭裁定,即無從再重複聲請本件。且縱使聲請人係遺失系爭裁定正本,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其中「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民事裁判原本為永久保存,聲請人非不得聲請補發,亦無庸重複聲請拍賣抵押物。復查,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者,僅需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暨裁定正本,並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乃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待確定,即有執行力而得為執行名義。又以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如需證明系爭裁定已對債務人合法送達,依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地籍異動索引所示,聲請人前曾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分別於85、86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85年度執字第1922號、86年度執字第8723號對如附表所示土地數次進行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嗣經聲請人撤回執行而塗銷查封在案,是聲請人證明系爭裁定已合法送達應無困難。再依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或其餘卷內資料,查無有何系爭裁定內容不能實現而有更行裁定必要之情形。是聲請人既已就同一抵押權對相對人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人自得持系爭裁定再聲請強制執行,無庸重複聲請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同一內容重複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無權利保護必要,爰裁定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1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8.00 │ 6分之1 │├──┼───┼────┼────┼───────┼──────┼───────┤│ 2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15.00 │ 6分之1 │├──┼───┼────┼────┼───────┼──────┼───────┤│ 3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7.00 │ 6分之1 │├──┼───┼────┼────┼───────┼──────┼───────┤│ 4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5.00 │ 6分之1 │├──┼───┼────┼────┼───────┼──────┼───────┤│ 5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65.00 │ 6分之1 │├──┼───┼────┼────┼───────┼──────┼───────┤│ 6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11.00 │ 6分之1 │├──┼───┼────┼────┼───────┼──────┼───────┤│ 7 │彰化縣│員林市 ○○○段 │ 0000-0000 │ 71.00 │ 6分之1 │└──┴───┴────┴────┴───────┴──────┴───────┘